首页 > 专栏 > 正文

【快评】媒体采访评论第三方治理

时间: 2016-05-31 09:51

来源: 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 陈阳

另外,徐玉环也指出,环境污染治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也不应一成不变,在示范文本中应该有一个动态的绩效调整机制,包括绩效指标的调整、权重调整等的安排,动态调整周期及触发机制等也可在示范文本中作原则性说明。

权责问题应继续明晰

一直以来,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一个令业内头痛不已的问题就在于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之间的责任边界的划分。但在《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两者之间的权责划分的内容过于模糊,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治理不达标的现象。这时候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经常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排污企业认为,它已经将污染治理外包给治污企业了,那么如果不达标治污企业应承担责任。而治污企业又认为,排污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因此需要承担责任。”薛涛如是说。

“有人认为,如果治污责任不能通过第三方治理来转移,担心工业企业没有动力外包污染治理服务,但我并不认同。第三方治理的动力应来自专业化分工的内在需求,这其中的根本动力是来自环保监管的落地。另一方面,如果任由排污企业将污染责任转嫁到规模小很多的治污企业头上,会带来很多无法追责的环境污染风险的出现。因此找第三方治理污染并不意味着污染责任的转移,而这应该在《合同(示范文本)》中予以明确说明。”薛涛指出。

薛涛认为,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一旦出现排放不达标的现象,应首先追究排污企业相关责任。而排污企业可以根据具体的合同说明,来对治污企业进行违规行为的追责。

薛涛强调,在《合同(示范文本)之外,应该有关于权责关系相应的指导意见,“应该在具体合同中确定进入污染处理设施的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如果发生了治污不达标,可以将合同中规定的指标以及实际进入排污设施的污染物指标进行对比,来确定排污企业是否可以追究治污企业的责任。”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陈阳 

标题:专家辩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文本:绩效考核、权责问题成焦点

发布时间:2016年5月27日

12

编辑: 李晓佳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薛涛

目前在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攻读博士学位,此前分别在武汉大学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获得理学学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现任E20环境平台执行合伙人和E20研究院执行院长,湖南大学兼职教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客座教授,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硕士生校外导师,天津大学特聘讲师,并兼任北京大学环境学院E20联合研究院副院长,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PPP双库的定向邀请专家,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注册专家(基础设施与PPP方向)、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化学品和废物环境管理智库专家、中国环保产业研究院特聘专家、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环保产业政策与集聚区专业委员会委员。住建部指导《城乡建设》杂志编委、《环境卫生工程》杂志编委、财政部指导《政府采购与PPP评论》杂志编委,并担任上海城投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在PPP专业领域,薛涛现任清华PPP研究中心投融资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PPP专委会秘书长、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第一届理事会副秘书长、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PPP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国合中心PPP专家库成员、中国青年创业导师、中央财经大学政信研究院智库成员、中国城投网特聘专家等。

20世纪90年代初期,薛涛在中国通用技术集团负责世界银行在中国的市政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其后在该领域积累了十二年的环境领域PPP咨询及五年市场战略咨询经验,曾为美国通用电气等多家国内外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对环境领域的投融资、产业发展和市场竞合格局有着深刻理解;2014年初加入E20研究院并兼任清华大学环保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着力于环境产业与政策研究、PPP以及企业市场战略指导等方向。

作者新文章

作者热文排行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