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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政策类型 其他政策 颁布日期 2004-06-04
发文单位
文件号
摘要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条第四款。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凡从事采矿、挖砂、取土、炸石、淘金、挖药材、烧木炭、烧砖瓦和培育木耳等易造成地貌和植被破坏的工副业生产,必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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