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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厂废水泥渣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政策类型 其他政策 颁布日期 2002-06-14
发文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件号 环函[2002]165号
摘要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对城镇自来水厂、企业自备水厂制水排污征收排污费的请示》(苏环法[2002]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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