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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水位线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政策类型 其他政策 颁布日期 1998-09-09
发文单位 国家环保总局
文件号 环发[1998]282号
摘要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界定最高水位线以下岸坡与滩地的请示》(闽环保[1998]法0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河道管理条例》第17条和第20条分别规定,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河道的最高水位等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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