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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政府监管在常州市城北污水处理厂TOT项目协议中的落实

论文类型 基础研究 发表日期 2005-04-01
来源 2005城市水业战略论
作者 徐晓钟
摘要 常州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处处长 徐晓钟   公用事业的公益属性和自然垄断特性决定了社会投资者应通过公开的准入竞争取得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而且在经营过程中都必须受到持续监管。推行水业市场化之后,客观上需要政府迅速建立一套与之相应的监管体制,以保证特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公众 ...

常州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处处长 徐晓钟

  公用事业的公益属性和自然垄断特性决定了社会投资者应通过公开的准入竞争取得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而且在经营过程中都必须受到持续监管。推行水业市场化之后,客观上需要政府迅速建立一套与之相应的监管体制,以保证特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公众利益不受特许经营者的垄断地位所威胁和损害,同时也可以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利益。
  在常州城北TOT项目上,作为行业主管的市建设局,着重从监管思路、监管主体、监管依据、监管内容和监管过程保障等方面来界定监管机构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并在项目协议中予以落实明确。
  监管思路——通过实施监管保证经营者提供合格服务,同时考虑被监管者的利益
  首先应明确监管是手段不是目的。通过有效监管保证项目公司在整个特许期内能严格履行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在制订本项目特许协议时,特别设置了“拒绝水量”、“控制液位”等约束条件,鼓励项目公司尽量用足污水处理能力,从而保证城市污水管网畅通无冒溢;对项目设施的处置、维护、大修、重置及改造作了细致的要求;设置了项目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制度、在项目设施终止条款中设置了详细的设施交回标准,并规定了主要设备的最高使用年限,从而保证项目设施交回时的状况达到资产所有人的要求。
  同时,在特许协议中并不全是如何监督、如何处罚的条款,我们也设置了年度考核加分后给于适当奖励、处理超进水量达标时给予补偿、设置调价机制、对积极履行公共义务的奖励等条款,旨在加强项目公司保证设施完好、出水达标排放的积极性。
  另外,在特许协议中明确过程监管和结果监管相结合,注重结果监管,以必要的资产监管和服务质量监管的过程来保证结果监管;依法进行监管,依合同进行监督,尽可能不干涉被监管主体的正常运营管理。
  监管方式和依据——政府的行政监管权力与特许、服务协议的合同监督统一
  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和监管依据,建立了行政监管和合同监督两分开的机制:建设、国资、环保、物价等行业主管部门依其行政职权进行行业监管,经营权转让方和排水管理机构依据项目协议(经营权转让协议和污水处理服务协议)进行合同监督,同时公众又可以通过举报等形式进行社会监督。
  监管内容——经营权转让模式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思路及服务监管重点
  在监管内容上,除了公开招商本身就是市场准入的一种监管机制外,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服务质量标准,通过设立监督员、日常监测、不定期抽查、定期评估、专项调查和举报等方式的有机结合对项目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同时设置了较为全面的违约情况的处理机制,以约束项目公司行为。
  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污水厂实施监控系统,将流量、液位、出水COD等实时数据通过GPRS系统传输到INTERNET网络上,监管方和被监管方在同一平台上同时查询在线仪表数据,提高监管的透明度。
  监管过程保障——多项制度保障监管顺利实施
  在特许协议中,设置了多项制度以落实监管的实施,如项目公司不接受合理监管将受到违约处理。在现有监管体系下,政府方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在项目协议的各条款中都予以了相应落实,从而在总体上构建一套思路清晰、力度适当的监管体制,给投资人对未来接受监管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和把握,有利于城北污水处理厂日后的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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