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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业资产存在合理的溢价空间

论文类型 基础研究 发表日期 2004-12-01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吴健
摘要 吴健   2002年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50%股权,7亿资产,溢价到20亿转让给法国威立雅;   2003年通用首创和威立雅联合联合出资4亿美元,溢价5.5%获得深水集团45%股权,期限为50年;   2004年净资产总额2.6亿的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厂,溢价至4.8亿以TOT方式转让柏林水务。 一、水业资产真 ...

吴健

  2002年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50%股权,7亿资产,溢价到20亿转让给法国威立雅;
  2003年通用首创和威立雅联合联合出资4亿美元,溢价5.5%获得深水集团45%股权,期限为50年;
  2004年净资产总额2.6亿的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厂,溢价至4.8亿以TOT方式转让柏林水务。

一、水业资产真实价值的发现?

  以上这些事件只是水业资产溢价出售的一些代表,国内还存在着大批水业资产溢价转让的现象,那么究竟是投资人都判断失误?还是说社会公众的利益都将受到侵害?或者是水业资产确实存在一定的溢价空间?
  (一)水业资产价值
  我们谈水业资产溢价基本上是指在资产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投资人高出水业资产评估价出价的行为。因此要理解溢价是否合理就要先了解目前资产评估的方式方法及其对资产价值判断是否真实。
  资产评估并不是给水业资产确定一个最终成交价,而只是一种工具或手段,是为交易价值提供一个参考依据。当投资人把水业资产看成资本或获利能力来判断其价值时将远远高于将其仅作为单纯的资本货物来交易的价值。
  而目前水业资产在转让时的资产评估往往仅视其为资本货物,而忽略其后期几十年特许期内的收益。这之间的差值即为水业资产的溢价提供了宽广的空间。
  (二)边界性条件的确定
  在每一个水业资产的转让过程中,如果招商方聘请了有经验、负责的财务、法律顾问,那么在资产进行公开竞争转让前都会有一个确定边界性条件的过程。所谓边界性条件是指水业资产转让时所附带的各项当期和远期的条件,在法律文件中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
  比较多涉及到的有人员安置、土地使用权、水价确定与调整程序、政府监管权限等等,在确定边界条件时,将充分考虑到多方利益,以水价确定与调整程序为例,在严格程序监管下,不太可能出现企业乱涨价而损害公众利益的情形;以自来水企业出水水质的监控为例,也不太可能出现企业为降低运营成本而降低出水质量的情况。
  (三)合理的竞争机制
  水业资产转让时设置合理的竞争机制也催生了资产的合理溢价,无论是威立雅受让浦东水厂还是柏林水务受让王小郢污水处理厂,都是基于合理的竞争机制。
  在竞争机制下,投资人除考虑资产收益外,还会出于投资战略意义的考虑而提高水业资产的转让。
  (四)合理的溢价空间
  目前溢价较大的都是世界知名水务公司,都是水业投融资领域的老手,在基于对项目及其边界性条件的判断的基础上,可能会在合理溢价空间之上出价,但一般都是通过缜密的财务测算,对投入和回报作了分析之后,才作出溢价多少的判断。
  另外,基于水务行业的投资回报的高度稳定性,投资水业资产将会有稳定且较大的现金流入,而这一点在看重现金流的企业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对水业资产价值的判断。
  因此,应该允许水业资产在合理的范围内溢价,否则政府资产部门出于让利于民的善意,确成就了让利于投资人,造成资产流失的后果。

二、交易模式的选择

  水网的《资产溢价不利于水业发展》一文提到,“科学的做法应该是,锁定资产按净值2.6亿出让,让竞标人在处理费用上竞争。这两种模式对投资人没有本质的投资回报区别,但是对公众支付却有天壤之别。”
  事实上这是对交易模式的选择,一种是固定单位处理水价,让投资人报资产转让价值;另一种是固定资产转让价值,让投资人对单位处理水价进行竞争。
  有专家认为第二种模式有利于减少公众支付,从理论上讲是可行的,但目前的污水处理价包含在自来水价中,即使实际污水处理成本下降了,但要政府因此而降低自来水价达到降低公众支付其难度也是很大的。
  同时,如果固定转让价,投资人也会出现过度压低单位处理成本来中标而导致在后期实际经营中由于入不敷出而出现质量不过关,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相反,即使采用第一种模式,投资人在既有的水价基础上对资产进行溢价收购,姑且认为是超出了水业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只要对水价的调整实施有效监控就不存在加重公众支付的疑虑。再考虑一下目前我们的水价形成机制及调价程序,就会明白要想调价,要想加重公众支付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因此,本人认为关键不在于模式的选择,而在于交易的合理性及政府监管能力及监管力度,“无论那种模式,都必须以政府代表公众的长期有效的监管体系为基础”。如果监管到位了,即使出现投资人判断失误或恶意竞争导致过度溢价的情形,投资人也只能为其失误或恶意买单,毕竟不是每一笔投资都会成功的。

三、政府监管

  政府监管的话题在水网的文章中已经提的很多,对政府监管应有的职能和目前状态的分析已很到位了。
  政府监管应着重于水务企业与社会公众接触的层面上,比如说质量的监控,不仅仅在于制定强制性的规范及标准,而且要对企业个体进行有效的质量监控;比如说水价控制、调价程序控制、设置听证程序等。
  政府对水业企业的监管是出于其提供的服务是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因此政府的监管也应该以此为限,不能以监管为由而影响到企业的自主经营。

四、企业的责任

  有专家认为,“随着中国经济的全球化,中国水业体制必然越来越大地受到来自美国水业福利体制的影响。”姑且不论水业福利体制是否适合国内目前的实际情况,如果实行水业福利体制,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对企业来说,盈利是其主要目的,政府要么采用国有化经营,要么采用补贴企业的方式,不可能要求企业完全承担起福利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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