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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几点质疑

论文类型 技术与工程 发表日期 2002-12-01
来源 《工业用水与废水》2002年第6期
作者 徐啸
关键词 消防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喷头 临时高压 常高压
摘要 通过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学习,就规范中关于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设置及消防供水、消防水箱等方面的新要求,谈一些学习体会及建议。

徐啸
(江苏省医药设计院,江苏无锡 214062)

  摘 要:通过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学习,就规范中关于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设置及消防供水、消防水箱等方面的新要求,谈一些学习体会及建议。
  关键词: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临时高压;常高压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2455(2002)06-0064-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GB50084-2001)(以下简称“规范”)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比起旧规范,新规范内容更丰富,整体结构更合理,条文规定更详实、细致,技术更先进,大大方便了工程设计人员对规范的应用。下面将本人学习新规范后的一些体会和意见奉献给大家。

1 关于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使用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是规范根据国外先进经验,为有效扑救高堆垛仓库火灾而提出的新技术。在“规范”[1]第4.2.6条中规定了应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场所:①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4.5m的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仓库;②货品堆 积高度等于或大于3.5m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③储存发泡类塑料与橡胶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与此相对应,在规范第5.0.5条中,分别对货品堆积高度小于等于4.5m及3.5m、仓库净空高度小于9.0m及6.5m的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进行了规定,此时,这些设计参数所对应采用的喷头应为流量系数k=80的标准喷头。同时,在规范第5.0.6条中又规定了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k=200)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但在“规范”第5.0.7条中,对最大净空高度 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规范第5.0.5条、5.0.6条规定的货架储物仓库,提出了应设货架内喷头的要求。按照对这条规范的理解,对应规范第5.0.5条,可以看出,当①仓库危险级为Ⅰ级、Ⅱ级,仓库最大净空高度大于9.0m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4.5m;②仓库危险级为Ⅲ级,仓库最大净空高度大于6.5m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大于3.5m时,应设货架内喷头,此时喷头采用流量系数k=80的标准普通喷头,即能满足规范要求。而按照规范第争4.2.6条的规定,此时仓库应采用设置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两者有矛盾的地方。
  因此,按照本人理解,在①仓库危险级为Ⅰ级、Ⅱ级,仓库最大净空高度大于9.0m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4.5m;②仓库危险级为Ⅲ级,仓库最大净空高度大于6.5m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大于3.5m时,既可采用标准型喷头,也可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只是根据规范第5.0.7条规定,按照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的不同,在货架内设置标准喷头或快速响应早期 抑制喷头。而不应在规范第4.2.6条强制性条文中规定必须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在“规范”第4.2.6条的条文说明中也提到了美国工厂联合保险系统的标准及美国消防协会帕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131996年版)对上述情况可采取的措施:①设置顶板下喷头,同时设置货架内喷头,②在顶板下设置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而且,目前国内能生产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消防器材厂并不是很多,本人曾询问过周边城市的多家生产自喷洒水喷头的消防器材厂,发现对热响应时间指数Ⅰr,t≤50的快速响应喷头还是能生产,而对于Ⅰr,t≤±8的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则没有发现,这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对这种先进技术的应用。

2 常高压、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确定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工程设计中一般采用临时高压或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以下简称“建规”)GBJ16-87(2001年版)中,对常高压及临时高压的定义为:常高压:管网内经常保持足够的压力,火场上不需使用消防车或其它移动式水泵加压,而直接由消火栓接出水带。水枪灭火。临时高压:在临时高压给水管道内,平时水压不高,在水泵站(房)内设有高压消防水泵,当接到火警时,高压消防水泵开动后,使管网内的压力,达到高压给水管道的压力要求。
  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根据“规范”第10.3.1条的规定: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同时,“规范”第10.3.2条规定:只有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并按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场所设置的自喷系统,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气压给水设备。对仓库危险级的建筑,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规范没有允许采用气压给水设备。但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建筑由于其局限性,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有困难,如厂区内采用钢屋架的货架式高架仓库,对这类建筑,其建筑自身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是不大可行的,若考虑水箱设于厂区内其它建筑的屋顶上,由于高架仓库建筑高度往往达到十几米,考虑其最不利点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为0.05MPa,加上管道的沿途水头损失及局部水头损失,自喷系统最不利点所需工作压力往往要达到0.4MPa左右。其它建筑的高度往往很难达到这个要求。因此,这时需要考虑设置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在“建规”条文说明中,提到了两种给水系统属于常高压给水系统:①利用地势设置高位水池;②设置集中高压水泵房。在一般工程设计中,第1种方式因为地理环境及设置高度的局限性而不大采用。对第2种方式,规范没有明确提到到底哪种消防给水系统属于常高压系统,在各种消防设计手册中也出现过说法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在工程设计管理中常常引起争议。如对于稳压泵+气压罐+消防专用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工作原理为:在平时,由气压罐保证系统管网内所需的工作压力,当系统压力由于管网渗漏等原因而降低至某一点时,通过管路上压力关自动控制稳压泵起动,由稳压泵补足渗漏水量而恢复系统正常工作压力,稳压泵自动停止,火灾时、喷头打开,由于系统出水量大于稳压泵出水量,即使稳压泵起动,系统压力仍将持续下降,当压力降到一定程度时,系统确认火灾发生,压力开关动作,自动启动消防主泵进行灭火。目前,这种系统只作为介于常高压和临时高压之间的稳高压系统来考虑,划归为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理由为消防时仍需启动消防水泵,其设防等级与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相似[3]。本人认为,这种消防给水系统虽然需要在火灾发生时启动消防主泵,但其运行状况能经常保待管网内足够的工作压力,并能迅速自动启泵,对整个系统进行自动控制、报警,参照《建规》中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定义,这种消防给水系统是符合常高压给水系统的要求的而日,对这种系统的运用各个地方也不统一。
  本人认为,对相关这类问题,规范应有一个指导性意见,明确哪些属于常高压给水系统,哪些由于安全性方面的因素只能作为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考虑,以利于工程的设计及管理。

3 其它一些问题的探讨

   ①“规范”第7.1.2条对直立型、下垂型喷头间距的最大值作出了规定,当喷水强度为12-20L/(min.m2)时,喷头间距为3.0m(长方形最大值为3.6m),而规范5.0.6条对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喷头间距作了规定,本人认为应在规范7.1.2条中注明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间距的特殊性,以免引起混淆。
  ②“规范”第5.0.6条:“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本人认为对表5.0.6中“配水支管上喷头或配水支管的间距”一项,应改为“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高于表5.0.6条的规定”,而不是“低于表5.0.6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S].
  [2] GBJ16-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3] 姜文源 建筑灭火设计手册[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徐啸(1973-)、男,江苏宜兴人,助理工程师,电话(0510)5869587-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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