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选择投资者
论文类型 | 基础研究 | 发表日期 | 2002-10-01 |
来源 | 《中国建设报/中国水业》第18期 | ||
作者 | 苏祖耀 | ||
摘要 | 苏祖耀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投资者是BOT项目众多当事方的核心主体,不仅项目的注册资本由其投入,而且在项目的筹划、融资、建设、营运整个过程中,投资者均举足轻重。没有投资者,其他一切无从谈起。BOT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投资方式,而不是许多人认为的是一种融资方式,只不过这种投资方式中往往 ... |
苏祖耀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投资者是BOT项目众多当事方的核心主体,不仅项目的注册资本由其投入,而且在项目的筹划、融资、建设、营运整个过程中,投资者均举足轻重。没有投资者,其他一切无从谈起。BOT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投资方式,而不是许多人认为的是一种融资方式,只不过这种投资方式中往往需要运用融资方式而已。对政府而言,是否选对了理想的投资者,是项目成败的关键。为了正确地选择投资者,我们建议:
一、应通过招标的方式优选投资者。在过往的实践中,大多数投资者是自己找上门或通过中介的介绍,政府没有或很少主动找更多的投资者比较。在谈判的过程中,即使投资者的条件很苛刻和不合理,政府往往让投资者牵着鼻子走,恐飞进碟子的鸭子会飞走。不能够采取果断措施终止谈判而另找投资者重新谈判,只能对条款内容修修补补,令政府十分被动,也拖延了项目的进程。更甚者,无法防止黑箱操作,易滋生腐败,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如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办事,可以选择到最有实力、条件最优惠的投资者,并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应既鼓励外资也鼓励国内私人资本参与BOT项目。我国政策是将BOT投资方式作为引进外资的方式来推行的,但我们认为,投资者不应只限于国外的,应该也可以是国内的,或既有外国的,也有国内的。而且,国内投资者参与BOT项目有其优势,熟悉国情,容易沟通,不涉及国家主权和外汇汇出等问题。目前,国内私营资本非常庞大,应鼓励和引导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三、应根据项目的特点、规模对投资者设定具体的要求,如资产额、融资能力、技术、同行业的地位、近几年的盈利水平、相关项目经验、历史等。实践中,有些项目开始时是著名的跨国公司来谈,但最后却以其子公司,甚至是在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避税港新设的公司来签合同,中方投资者和政府对此应小心。因为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有限公司,若其违约,即使合同中违约条款定得很严谨,也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这些空壳的或缺乏足够实力的外国公司,一旦其母公司的政策变化或融资失败,所需资本便成为无源之本,便无法按时出资,国内投资者或政府只能自己设法出资或重新另找投资者,或者干脆停工。这种惨痛例子并非鲜见。
四、投资者既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BOT项目采用外商独资、合资、合作形式,我国法律均是允许的。采取何种形式为好,应视具体项目和具体的投资者条件而定。对一些项目,原有从业的国有企业作为投资主体之一参与BOT,有很多好处:
第一,国有公司代表政府作为BOT投资主体之一,参与BOT项目的全过程,有利于提高我国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素质,以便在项目特许期过后,可以独立地、完善地对这些项目继续进行经营管理,更好地发挥这些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二,国有公司作为BOT项目投资主体之一参与BOT经营,可以从代表政府监管这一高度,审视BOT项目微观状况,以避免外商或国内私营公司对政府有欺诈行为,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
第三,我国国有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之一参与BOT,体现与国外投资者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增强国外投资者和融资银行的信心。
第四,BOT项目的建设期、营运期长,关系复杂,由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及文化传统、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差别,如果仅由外商参与,许多问题难理解和难解决。合资、合作中方可起沟通和协调作用。
当然,如果投资者是两个或以上,投资者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应在合同中详细界定,谨防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而危及项目的顺利进行。
(作者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法学博士咨询电话:020-3879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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