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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模式选择

论文类型 政策与市场 发表日期 2002-05-01
来源 《中国建设报/中国水业》第10期
作者 邱振华,黄滔
摘要 邱振华  黄滔   现代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而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成功的企业产权多元化模式,既有利于产权关系的改善,也有利于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通过制度创新实现管理创新,构筑完全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  我国的供水企业由于其自然垄断性和公用 ...

邱振华  黄滔

  现代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而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成功的企业产权多元化模式,既有利于产权关系的改善,也有利于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通过制度创新实现管理创新,构筑完全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
  我国的供水企业由于其自然垄断性和公用事业性,长期以来,其产权结构基本是单一的国有产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这种单一的产权结构给供水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和挑战。
  就企业内部而言,由于体制的局限,导致政企难分,经营者选择机制、决策追究机制、监督制约机制激励机制难以真正形成,从表象上体现为管理水平不高、生产效率较低,企业活力缺乏,效益状况不理想。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1999年全国城市供水企业约573个,年度销售收入191.13亿元,全行业行年度亏损4.94亿元。虽然亏损有水价因素,但机制不活、管理不善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单一的产权制度,还导致建设融资渠道不畅洪水建设资金缺乏。
  就外部挑战而言,由于国家对供水行业开始实行“厂网分离”、“市场准入”等一系列市场开放制度以及供水企业稳定回收、低风险等,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的注意力开始向水务市场集中。
  面对内外压力,选择合适的产权多元化模式,从产权改革着手,进行改革改制,是供水企业增强竞争活力与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由之路。
  目前,国内一些供水企业已开始以多种形式引入各种资本,实现产权多元化。这些方法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两种:
  一是由外来资本独资或合资建设经营水厂,以投资多元的形式实现产权多元化;
  二是供水企业改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引入社会法人股、职工个人股,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
  在实现产权多元化过程中最应关注的问题浮出水面,即对应于“一股独大”的股权分散化问题,已突出地摆到了大家的面前。综合研究国内外相关实践经验,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可尝试以下三种模式。
  借鉴英国“黄金股”控制制度
  英国电信属于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它几乎垄断了英国全部电信产业,是垄断性较强的企业。这种企业当然政府需要控制,以防止其损害公众利益。但英国政府在后来的改革中并没有采用独资方式和绝对控股的方式,而是采用了“黄金股”制度。即在英国电信公司中政府只有一股,其余的股份全部都非国有化,但政府的一股是不同于一般股权的“黄金股”,它可以在英国电信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公众利益时,否决英国电信的董事会的决定。
  当然,在正常的情况下“黄金股”并无特权,英国电信完全可以按股份制企业经营,“黄金股” 不得干预。这比政府独资和绝对控股的效益要好得多,它既可以使政府对特殊性质的企业实现控制,也可以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我国的供水企业,国家并不追求在这一块获得直接经济利益,主要目的在于控制并确保公众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建设资金、社会保障公共资金缺乏,国家可适当出让部分国有资产,通过变现筹集资金,实现“有进有退”;同时,股权分散化(当然二个到三个核心大股东必不可少),国家则保留关键的“黄金股”。由于“黄金股”模式非常大胆,其实现程度与公众可接受程度和政策及经济环境密切相关,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应谨慎处理,适合在中小规模供水企业中实施。国有民营像日本的国铁及法国的航空公司就采取这种方式。我国供水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产业的特殊性,采用了国家所有的形式。但是国有不一定需国营,也可以国有民营。例如,法国航空公司是国家的,但按私营方式经营。这样摆脱了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排除了产权结构一元化。但由于是国有,一方面政府可制定产业政策法规进行宏观调控与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当私营方式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时,国家手中所有权即可发挥效力。因此,经营产权的非国有化,可以解决因所有权国有化而带来的产权一元化和企业缺乏活力的问题,同时经营者选择机制与激励机制两个问题,也可迎刃而解。这种模式对我国的中小城市的城镇供水企业的改革改制,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企业间交叉持股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国家控股企业间的交叉持股是解决股权过度集中的一个有效途径,也是解决这些企业政企不分问题的一种可行办法。从终极所有权层次上看,这种交叉持股或股权多元化组成的企业仍是国家控制或相对控股;但从企业层次看,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控股企业间交叉持股尤其是不同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间交叉持股,使政府行政部门或个别政府人员都不能利用自己的股权地位随意干预企业经营管理事务。这样既能弱化行政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又能做到所有者在位,保证国家对公用事业的控制权,还可以有效地解决所有者的监督、经营者的选择以及企业激励等诸多问题。
  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明确,对于供水企业,要实行“厂网分离”、“抓住中间、放开两头”、“严格产业准人审核但鼓励多种资本进人”,“鼓励跨地区经营”,“促进供排水一体化”等一系列开放政策。这种利好的宏观政策环境,正是我国供水企业改革改制,做大做强做优的大好时机。大型供水企业,可结合这些政策,利用交叉持股模式在相邻大中型供水企业间交叉持股,或与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交叉持股,构建跨地区、跨流域的城乡一体化。上下水一体化的大型水工业集团。
  这种模式既可确保大型供水企业确立现代产权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又可实现水企业间的资金、人才、技术共享,并积极应对中国加入WTO后中国水务市场的新一轮的激烈争夺。
  以长沙市为例,就可很好地运用交叉持股促使“横向一体化”和“前向一体化”两个经济发展战略予以实现。
  首先,近两年,湖南省政府从促进全省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高度,提出了“长株潭”三市经济一体化的宏大构想,并明确指出“三市融城,基础先行”的发展原则。结合这一宝贵契机,长沙、株州、湘潭三市的供水企业可以展开“横向一体化”的发展策略,在省政府指导下,通过转让、置换、收购等多种形式相互持有对方股份,用产权结构的改造构建一个以产权为纽带的跨地域的大型水工业集团。
  由于三个水司分属三个地市辖管,这种战略在省政府统一协调下须三市政府予以大力支持才能得以实现。另外,相互持股比例、员工ESOP计划、治理结构及财务、人事、价格等诸多方面要达到协调并不简单,须作一个大型课题进行研究,为最后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其次,由于长沙的自来水公司与排水、污水处理企业同属于纵向一体化的关联企业,下水企业在技术、人才等方面与供水企业有共通之处,在收费上污水处理费仍挂在自来水价格上代征。因此,在排水设施事转企时,利用交叉持股模式,可有效地整合资源,解决下水事业资金、技术人员不足等诸多问题,并促进节约用水与上下水共同发展,为上水、下水两块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企业制度支撑,进而形成规模优势,拓展更大市场,获得规模效益,实现国家、企业、用户的“共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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