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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力推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

论文类型 政策与市场 发表日期 2002-01-01
来源 《中国建设报/中国水业》第1期
作者 佚名
摘要 实施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其实质就是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的参与   改革城市污水处理投融资和运营管理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适应新形势的客观要求。为此,福建省政府高度重视,提出了推进该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总体构想。福建省建设厅在这一构想指导下,承担了政策研究 ...

实施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其实质就是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的参与

  改革城市污水处理投融资和运营管理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适应新形势的客观要求。为此,福建省政府高度重视,提出了推进该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总体构想。福建省建设厅在这一构想指导下,承担了政策研究和制定的具体工作。省政府于二00一年十月九日正式颁布了《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

出台《暂行规定》的背景

  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事业总体上起步较晚、发展水平较低,集中体现在:
  一是城市污水处理率偏低。2000年底该省城市污水处理率仅22.2%,与全国平均水平34.2%相比,有较大的差距。
  二是城市污水处理投资和运行体制僵化。在现有体制下,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全部由政府承担,单一的投资渠道造成的资金紧缺制约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缺乏竞争的垄断式的经营体制形成了敞口花钱、效率低下、投资运行成本偏高等种种无法克服的弊端。
  三是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不足。目前福建省有福州等七个城市开征污水处理费,最高为0.45元/吨(福州市),大部分为0.25元/吨,最低为0.15元/吨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小,总体标准偏低,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补偿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为改变城市污水设施落后的状况,福建省“十五”计划提出,到2005年今省设市城市至少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5%以上。根据测算,需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60万吨,厂网投资及运行费用共需58亿元。如果这些资金全部由政府承担,政府财政是难以承受的。因此,如何使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实现良性循环,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亟需解决的迫切问题。在这一形势下,福建省政府提出了在全省实施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其实质就是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的参与。

《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政策研究主要围绕该省城市污水处理的发展目标,从改革和发展的角度提出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基本思路,明确实行产业化的具体措施和政策保障,确定产业化中市场竞争机制的基本要求。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由于缺乏成熟经验可借鉴,因此,该政策仅作为暂行规定,今后随着产业化工作的逐步推开,将适时对政策进行修改,使之不断完善。《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
  (一)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指导思想
   要转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必须由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的观念,解放思想,采用一切有利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办法;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的积极参与,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污水处理投融资和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
   (二)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原则
  现阶段,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暂按厂网分开的原则推行,即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要推向市场,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城市污水管网的投资仍主要由政府承担,但运营实行企业化管理方式。主要理由是:根据该省目前情况,若厂网共同推向市场,一是势必要提高收费标准,造成居民负担过重。二是由于污水管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和运行涉及面广,协调工作量大,非一般企业所能承担,由政府负责比较合适;三是投资方面,由于管网建设复杂,不可预见因素多,投资难以把握,会影响投资者信心。
   (三)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模式
  1、对新建城市污水厂,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投资和运营主体。鼓励采用BOT方式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其项目资本金应总投资助30%以上,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2、对现有污水厂,应全部改制成市场化运作的独立企业法人,有条件的可实行经营权转让或资产砰估拍卖。鼓励具备运营条件的各类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或合资承包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获得城市污水处理厂承包运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其注册 资本按不同处理规模有不同要求,最低为150万元,经营期限一般为5—8年。
  (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具有较多政府行为特征,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提出,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在当地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独立核算,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通过公开招投标取得投资或运营资格的业 主。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因客观原因而发生变化时,当地政府和投资运营业主可进行协商合理调整。
  (五)投资回报
  为了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投向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对项目投资回报率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当地政府可按略高于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设定投资回报率,并测算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费用,作为向社会投资者招标标底的上限,连同项目建设和 运营的其它条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最经济的项目投资者和运营商。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给投资者一个明确、权威的投资引导信息,吸引投资;另一方面,有利于防止 地方政府因经验不足或急于建设,盲目对投资者承诺过于优惠的投资条件,避免今后居民企业交费负担过重,或因无法兑现诺言而留下纠纷的隐患。
  (六)土地、电价政策
  城市污水厂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降低土地成本。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用电也给予优惠,其电价按城市非居民照明用电标准执行。好城市非居民照明用电标准每度0.4元测算,污水处理成本每吨可降低0.07元。
  (七)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融资渠道城市污水处理厂部分实施产业化后,政府仍要承担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为加快污水管网的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污水的有效收集,该政策规定了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融资渠道:一是允许收费权抵押贷款;二是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2002年和2003年每年各安排资金2000万元;三是省计委计划内资金补助,按新增日处理规模每万吨补助资金100万元;四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上缴的地方收益部分用于管网建设和维护。
  (八)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经济测算和分析
  1、污水处理费测算
  根据测算,要满足2005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5%的目标,全省平均城市污水处理费每吨要0.54元(物价部门测算为每吨0.52),就可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折旧、还本付息和合理回报的需要。考虑到产业化核心是收费,明确平均收费标准,能使政府有信心,对投资企业有吸引力,有利于产业化的 实施。在《暂行规定》中规定了现阶段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可按0.5元/吨左右收取, 同时规划在“十五”期间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市、县要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
  2、投资效益分析按该省现有污水厂造价和运行成本测算,在投资效益分析中设定项目总投资年回报率7%,折旧按固定资产率6%提取(折旧年限16年,残值率4%),12年还本付息 (含建设期2年),运行期20年,项目总投资中资本金与融资比例为3:7,得出资本金内部收益率10.18%(含税)。由于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回收和资本回报是政府承诺,保证付予,因而风险较低,这样的投资回报对投资者应该是很有吸引力的。
  3、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造价测算根据福建省已建和在建污水厂的建设投资情况,全省城市污水厂的平均建设投资约1500—2000元/吨。在产业化后,通过企业的市场竞争和政府给予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估算可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厂内部分的建设投资控制在1200元/吨以内。

可能存在的问题

  1、管网建设滞后。据测算,到2005年全省要满足新增日处理160万吨的污水处理能力,配套管网建设共需投资约25亿元。由于受城市地形地质条件、规划布局及新建、改建等诸多因素影响,管网建设复杂,建设工期长,可能会出现管网建设滞后于污水厂建设;导致在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污水收集达不到设计生产能力,影响投资者利益。对此,应考虑:一是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做相关规定,在污水量不足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投资者也要承担一定风险;二是省政府已明确了污水管网建设的融资渠道,各地政府必须尽决开始建设污水管网。
  2、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支付投资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确定受以下因素影响:一是各地在测算污水处理费时,当地政府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特别是居民的承受能力;二是由于各地污水处理率不同,污水处理费标准也不同,考虑地区平衡,省里在审批污水处理费时可能调整收费标准。以上两个方面都可能导致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支付污水厂的运营费用。对此,《暂行规定》中规定:“各级政府要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 于污水管网建设和建立城币污水处理项目补偿基金,用于补偿污水处理收费支付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费用的不足部分”。
  3、市场主体的培育问题。要引入充分的市场竞争,必须有众多的市场投资主体。污水处理业的发展有其特殊性:首先它要受政府规划的约束,不像一般竞争性产品的生产具有较大的 选择范围和弹性;其次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一次性投资较大,而且是一个技术含量较高,在我国尚属于新兴的行业。目前福建省还处在起步阶段,虽未有成功的例子,但随着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和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扩大,市场竞争环境必将将逐步成熟。因此,投资福建省的城市污水处理事业前景看好。热忱欢迎国内外有志于污水处理行业的企业到福建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下一步工作计划

  1、加强宣传。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宣传、报道、讨论水污染、污水处理及其收费问题,提高各级政府、老百姓、投资方对污水处理事业及产业化发展必要性的认识,明确三个行为主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污水处理实施产业化后,其运营费用要通过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来支付。收费是全社会比较敏感的问题,因此,要强化“谁污染,谁付费”的环保意识,并取得全社会的共识,为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和征收污水处理费创造良好的氛围。
  2、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出台后,为加强对这面工作的指导,规范市场秩序,相关部门还要根据省政府文件制定配套措施,主要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管理办法》、《污水水排放监控办法》等。
  3、开展污水处理产业化试点工作
  (1)确定江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新建水厂的产业化试点。该项目规模4万吨/日,现已完成工程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并上网招商,目前晋江市有关部门正在与一些投资企业进行商谈。
  (2)确定安溪县污水厂作为县级试点。安溪县作为福建省晋江流域的上游城市,其污水处理实施产业化有一定代表性。该工程规模4万吨/日,已完成立项,初步确定由福建某一集团以BOT方式投资和运营,并签订了投资协议书,
  (3)选择漳州污水厂作为已建污水厂的产业化试点,实行承包经营或资产评估拍卖。该工程规模10万吨/日,采用澳大利亚政府贷款,2000年5月开始试运行。由于管网不配套,目前处理能力还达不到设计要求,污泥消化部分正在建设(现污泥处理采用浓缩脱水),现漳州市有关部门正在与一些香港投资企业商谈。

(供稿:福建省建设厅城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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