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系统设置规范亟待制订
龚荣兴1,宋旭东2,田野2,王岚3
(1.昆明市消防支队东川区大队,云南 昆明654100;2.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天津300381;3.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建审科,河南 郑州450007)
中图分类号:TU998.l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9-2455(2001)06-0060-01
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自问世以来,一直指导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其间几经修订,凝聚了老一辈消防专家们的经验和辛勤劳动,功不可没。然而,由于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高层建筑的出现和普及,使“建规”力不从心,不能圆满地解答高层建筑中的消防问题,于是,其兄弟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问世。“高规”的问世在我国建筑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城市建筑进入现代化。但是,高层建筑在我国的历史毕竟不长,积累经验有限,致使“高规”的体系没能摆脱“建规”体系的影响。因此,出现了现在的局面:无论是“建规”还是“高规”都力求‘全面’,负担已经超重,可是仍旧不能满足现代消防的需要。急切的消防问题需刻不容缓地解答,于是迫于急需,《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等先后脱胎和即将脱胎出来。这些子规范与其母规范(“建规”和“高规”)的分离,是一种进步,适应现代社会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它能对所属专业领域作出比其母规更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且修订灵活、占用周期短。有鉴于此,建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从清形势,采取现代管理模式服据自己的能力,抓大放小,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逐步实施专业化管理方法。把自身必须管的东西如建筑结构、建筑材料等管细管好;对非建筑自身的辅助设计的规定可以分离出去,单独制订子规范。
在灭火技术领域,存在着四大传统灭火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干粉灭火系统。国外,各灭火系统自成一本规范,包括设计、安装、管理等全部内容。有的规范还对各灭火系统的设置做出了规定,如日本除在消防法列表中对哪些场所应设置哪种灭火系统做出了宏观规定外,还在消防法施行令中对各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做出具体规定;又如前苏联化工部颁布的《需要装备自动灭火系统的厂房、房屋和建筑物目录》等。在我国,由于考虑到“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设置规范”、“管理规范”等使用对象的不同,各规范分别成册,并且根据需要和可能首先制订了“设计规范”和“施工及验收规范”,暂缺“设置规范”和“管理规范’并且没表现出太大不便。但是,由于实施《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目前出现了一些新的技术,如烟雾灭火装置、EBM灭火装置、FM200灭火系统、IG541灭火系统,等等,如按生产厂家统计,更如雨后春笋。现代宣传手段的使用,更使人目不暇接。这是好事,可是也使一些基层建审人员力不从心,对具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用一时难于把握准确。改革开放政策固然支持各消防总队、各消防分局制订地方规范,但并不是每个总队、支队都能制订出规范的,这里的建审人员遇到具体情况往往无所适从,不好回答设计人员提出的问题。一些设计人员对新技术的应用也心有余悸。有鉴于此,有必要对这些新技术的应用进行规范,制定统一的灭火系统(装置)设置规范,制定具体的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哪怕是非强制性的推荐性规范,也可使设计人员和建审人员有法可依。否则,不出事则罢,出了事通报、检查整改、损失太大,太被动。
谈起制订规范,我们衷心希望上级规划要有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只有这样,才可使我国的消防管理体系、消防规范内在体系建立起来,通过不断完善,纳入正确的法制轨道。增加科学性,减少随意性,使我国的火灾损失减到最小。
作者简介:龚荣兴(1969—),男,云南昆明人,电话:(0871)21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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