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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理论与实践的探讨

论文类型 基础研究 发表日期 2001-03-01
来源 21世纪中国水价、水权与水市场建设研讨会
作者 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发展研究中心
摘要 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发展研究中心   浙江省金华地区的东阳市和义乌市于2000年11月24日签订有偿转让横锦水库部分用水权的协议,开创了我国水权制度改革实践的先例。   “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的启示及其反思   “东阳--义乌”水权转让是水权理论在实践中的重大突破,应当认真总结与 ...

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发展研究中心

  浙江省金华地区的东阳市和义乌市于2000年11月24日签订有偿转让横锦水库部分用水权的协议,开创了我国水权制度改革实践的先例。
  “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的启示及其反思
  
“东阳--义乌”水权转让是水权理论在实践中的重大突破,应当认真总结与借鉴。我们谨归纳以下几点:
  1.启示之一:水权理论研究的加强对于水权转让实践探索的深入致关重要
  水权理论的研讨与传播在“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实践过程中起到了理论指导的重要作用。参与谈判的水电局代表正是从部领导关于水权理论的重要讲话和有关报刊关于水权的介绍中获得理论依据的。如今,已经有一些介绍国外水权理论与实践的著作相继出版,对于我们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具有现实意义。
  2.启示之二:水权转让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标价2亿元人民币的5000万立方米水权转让,在我国经济社会较为发达的浙江金华地区的两个县级市之间完成,这决非偶然。一方面是东阳市经济社会达到了发展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和节水型社会的水平,才有可能从本市区域节余出这5000万立方米的水权。另一方面如果义乌市没有近年来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那么也有可能回避受让水权这一方案。
  3.启示之三:水权转让不仅优化配置了水资源,而且随着水权有偿转让东阳市水利基础设施也将开始为义乌市服务
  通过水权有偿转让,把东阳市横锦水库的5000万立方米节余水量提供给义乌市城市发展需要,同时东阳市横锦水库水利枢纽基础设施就开始为义乌市服务了;义乌市的2亿元水利建设资金划归东阳市所有,用于水利建设特别是后续战略水源的开发。
  4.启示之四: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业灌溉水权转让、异地水权转让、跨流域水权转让可能成为今后一定时期内的水权转让焦点
  据初步调查估算,浙江大中型水库灌区,原有渠系水利用系数在0.5左右,渠系节水改造每投入1--1.5元钱就能节约1立方米水。新建水库一般每立方米水单位造价在5元左右。由于二者比较效益显著,农业灌溉水权转让的潜在优势比较突出。由于水资源分布与分配的不平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进行动态调节,因此水权市场在灌溉水权、异地水权、跨流域水权的转让等方面将发挥应有的作用。
  5.启示之五:水权市场亟待规范,相关政策法规亟待出台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1995]457号)和浙江省政府《关于城市和工业从现有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3]240号)的规定,现有水库将农业灌溉用水节余部分转为其他用水的,按新建等量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收取水源补偿费,用于水库等水源工程建设。随着水权市场的不断发育,需要更加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来规范。
  6.启示之六:水权转让促成市场主体微观效益与区域经济宏观效益双丰收
  通过水权转让,东阳市把无偿弃水和农业节水变为有偿收入,获得2亿元资金用于水利建设,获得每年约500万元的供水收入,获得每年新增发电量的售电收入,而节余这5000万立方米水权的成本则只有3880万元(横锦水库和灌区项目改造的投资)。义乌市按照浙江省新建水库一般每立方米水单位造价5元计算,5000万立方米取水权的获得需要2.5亿元,节省了建设资金;新建水库水价也远不只0.1元/立方米,而且新建水库难以在2003年前达到5000万立方米的城市供水规模。显然,水权转让对于东阳市和义乌市的水利基础设施改善及其相关产业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浙江省或其他地区或流域的水权转让也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7.反思之一:水权转让合同条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息息相关,水库功能改变后应处理好供水与防洪的关系,充分发挥水权转让利益主体的作用,上级政府积极引导和及时规范水权市场
  发达国家的水权转让合同文本相当缜密,厚厚的一本基本包括了签约后一切可能遇到的情况。而东阳、义乌两市本合同文本只有两页,其余内容都包括在“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一句里了,有待在今后共同发展的进程中逐步解决。我们应当认真总结“东深供水”、“东义供水(东阳市----义乌市)”等国内的合同条件和认真研究国外发达国家的水权转让合同条件,尽可能地规范国内水权转让合同条件。
  农业灌溉水权转让给城市供水水权,势必影响到水库的运行方式,需要正确处理供水与防洪之间的关系。东阳市、义乌市作为水权转让经济利益主体,在整个转让过程中发挥了市场主体的作用,浙江省及时总结了这一水权转让实践经验。
  8.反思之二:水权理论尚待在我国水权转让实践中运用与发展,水权、水价、水市场在水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容量水价、丰枯水量分配等问题在这次转让协议中并没有得到体现,恐怕需要协议双方在进一步合作过程中加以解决。水权转让应纳入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管理范畴,办理取水权转让申请、取水许可证变更等手续,5000万立方米水权应是取水许可证面额,是允许的最大取水量。
  总之,经过这次调研,我们确实深受教育和鼓舞,理论一旦被群众所掌握就会变成现实的生产力,促进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促进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和发展,推动整个水利改革与发展伟大实践的不断深入。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的不断探索,逐步实现资源水利的现代化发展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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