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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价格听证与决策制度要点

论文类型 基础研究 发表日期 2000-10-01
来源 21世纪中国城市水管理国际研讨会
作者 郑兴灿
摘要 郑兴灿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大部分省市制定了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或听证会制度细则,这对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各级物价部门正确实施价格听证,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民主性,起到了 ...

郑兴灿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大部分省市制定了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或听证会制度细则,这对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各级物价部门正确实施价格听证,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民主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省市的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或细则的要点包括:

  1. 施行时间

  大多数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 价格决策听证

  所称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供水公司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征求有关利害关系人意见,邀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事前论证。

  3. 价格决策听证实行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实行价格决策听证的具体品种按价格管理权限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确定。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也可视具体情况,委托地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地、市、县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4. 价格决策听证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范围

  价格决策听证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范围,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一般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城镇自来水、民用燃料、公共交通、医疗、教育、住房租金、邮电资费、物业管理、有线电视、公园门票和主要游览景点门票的价格,以及其他与居民基本生活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5. 决策听证应当遵循的原则

  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与会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实事求是、充分讨论的原则;平等参与、吸收合理意见的原则。

  6. 价格决策听证会邀请的代表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团体代表;
  (二)经济、技术专家,学者;
  (三)政府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
  (四)经营者代表;
  (五)消费者代表;
  (六)新闻及其他方面的代表。
  参加决策听证的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业务知识和议事能力,乐意为人民办实事。

  7. 申请调定价的程序和要求

  申请调定价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称申请者)应当将拟调价方案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定(调)价方案。
  调价方案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调定价的政策或事实依据;
  (二)全系统或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及财务运行状况,其中生产、经营部门或单位应列出近两、三年成本费用资料(附国家规定的各种消耗定额、费用标准定额、工资福利水平等)、市场供求情况及趋势;收费部门应列出财务运行情况、收费总额及使用情况;
  (三)对成本费用增长因素拟采取的消化措施;具体的调价幅度、出台时间等;
  (四)调价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当地价格事务对调价申请的评估意见);
  (五)有必要介绍的其它情况。

  8. 调定价方案的审查

  对申请者提供的调定价方案,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调定价方案进行审查,并写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
  (二)成本的测算是否合理;
  (三)市场供求状况,调价对市场占有率的影响;
  (四)社会承受能力,对物价总水平的影响程度,对企业用户的影响和对居民生活支出的影响;
  (五)相关因素分析,相关产品(收费项目)之间的价格(收费标准)是否合理,与毗邻地区价格(收费)水平是否衔接;
  (六)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七)应采取的配套政策措施。
  (八)有必要审查的其它内容。

  9. 决策听证

  一般采取听证会议形式,听证会召开前5至15日,应将有关材料送达参加会议人员。
  价格决策听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者汇报其调价理由和方案;
  (二)价格主管部门介绍审查情况;
  (三)与会代表讨论、咨询、发表意见;
  (四)与会代表填写征求意见卡;
  (五)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听证会的意见,并写出会议纪要。
  听证会议结束后,具有审批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定(调)价方案,认真总结,重视和吸取价格决策听证会的意见或建议,在一定的期限内(一个月)及时确定最终调定价方案,逾期不能确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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