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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供水管网漏损水平的评价

论文类型 技术与工程 发表日期 1990-02-01
来源 《中国给水排水》
作者 厉静明,马福康,宋仁元
摘要 厉静明;马福康;宋仁元   供水管网的漏损,通常包括输配水管网及供配件的漏水;用户水表前的支管及其配件漏水、给水管网中的水池水塔及水表前的屋顶水箱、水池漏水、溢水,以及一切未报数量的用户私自接水等。   供水管网漏水将浪费大量水资源,增加供水设备造价,提高供水成本, ...

厉静明;马福康;宋仁元

  供水管网的漏损,通常包括输配水管网及供配件的漏水;用户水表前的支管及其配件漏水、给水管网中的水池水塔及水表前的屋顶水箱、水池漏水、溢水,以及一切未报数量的用户私自接水等。
  供水管网漏水将浪费大量水资源,增加供水设备造价,提高供水成本,对那些供水不足的城市其影响就更为突出,因此,世界各国均把降低供水管网的漏损水量作为供水企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对待。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漏损控制工作水平的探讨,以便今后采取改进的政策和措施。
  我国和多数其它国家一样,是用管网漏失率来衡量供水管网的漏损水平的:即漏失率=(年供水总量-年售水总数)/年供水总量×100%
  1986年日本全国的平均漏失率为13%(未收费率或无效率为16.5%),1985年丹麦哥本哈根等12个主要城市的平均漏失率为11.1%;1986年芬兰全国的未收费率为17%;意大利90个城市平均漏失率为25%;1987年巴西38个城市的平均漏失率为25%;瑞典284个城市平均漏失率为20%;波兰49个城市(占全国总水量的40%)的漏失率为0.6%-50%,其中32个城市为4%~9%,
  据中国城镇供水协会1987年统计,我国382个城市除部份城市数据不齐外,最低为0.21%,最高为50.92%,331个城市的平均漏失率为8.38%,加权平均的漏失率为7.67%。按照这个数据,我国漏失率水平可以说已列于世界先进的行列。而我国供水管网漏损是否真正达到了这个水平,我们认为尚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对计量正确性要有一个评价

  漏失率决定于出厂水与用户用水的计量值,因此首先对计量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要有一个评价。我国国家标准的用户水表,当表内漏网阻塞时计量会偏高,偏高程度决定了漏网孔口垃圾阻塞严重程度,计量可能偏高10%30%,甚至50%-80%。

2.用管道比漏失量指标来衡量

  国外不少专家指出,用漏失率衡量漏失水平忽视了管网因素。如果二个城市年供水量均为1000万m3 ,年损失量均为100万m3 ,前者管网长度为250km,而后者为1000km,虽然从漏失率统计讲,两个城市相同,均为10%,很显然,从漏损控制工作和漏失水平讲,后者要比前者好得多,因此有人提出要以单位管道长度在单位时间内的漏水量(简称比漏水量)来衡量更为合理。

比漏水量(m3/h.km)=年总漏水量(m3)/[管道长度(km)×365×24]

  联邦德国水与煤气科学技术委员会统计后认为,在粘土层里排管的管网合理的比漏水量为0.1~0.3m3 /h·km,在砂层中为0.15~0.30m3/h·km。
  据1986年统计,日本1931家大型供水企业>75mm管道长度为343892km,年总漏水量为1870×106m3 ,比漏水量为0.62m3/h·km。
  根据中国“城市供水协会1987年对我国326个城市自来水公司的统计资料,比漏水量的平均值为1.91m3 /h.km,加权平均值为2.865m3 /h·km。按比漏水指标衡量,我国漏损水平与上述国家有相当差距。
  与国外城市相比,我国城市的普遍特征是:供水区单位面积的居民密度高,工业用水比例大。因此,同样供水量时其管道总长远低于国外城市。如上海市1987年最大日供水量为446万m3 ,管网长度为3063km,而1982年横滨市最大日供水量为133万m3 ,而管网长度为4413km,上海市的供水量是横滨的3.35倍,管网长度则是其的70%。在这种情况下,用漏失率来比较二者的水平显然是不全面的。又如天津和株州市自来水公司1987年统计资料对比如下表:
  从漏失率看株州稍好于天津,但株州管网远短于天津,从比漏水量讲,天津则好于株州所以用比漏水量指标要比漏失率更合理一些。

城市最大日供水量(m3)年漏水量(万m3)漏失率(%)管道总长(km)比漏水量(m3/h.km)
天津144.7232957.2021841.72
株洲96.9915506.182666.65

3.用管道比表面漏水量或折算后管道比漏水量来衡量

  虽然比漏水量指标比漏失率更为合理,但忽视了管径大小的因素,管径越大,即管道表面积和接口的圆周越大,漏水机会也就越大,单纯按比漏水量统计,如漏损控制工作水平相同,供水规模越大,则比漏水量会越高。我们认为比较合理的办法是以单位管道表面积在单位时间内的漏水量(称单位面积比漏水量)来衡量,管道表面积可以75mm及以上口径的管道总面积来统计。

单位面积比漏水量(m3 /h/km-m) =年总漏水量(m3)/[ΣLD×365×24]
式中: L—管道长度(km);
   D—管道直径(m)。

  由于缺乏该指标的有关对比统计资料。我们假设采用统一的管道经济流速(实际上略有差别),只要有供水规模资料,不同规模的比漏水量可折算成统一的规模,这样基本上可以在同等的基础上进行对比。
  管道经济直径D一般可按下式计算:

  

  也就是说管道直径与供水规模的0.42次方成正比,我们可以通过这个比例关系把不同规模的管网比漏水量均折算成10万m3 /d规模来进行比较,以代替各自的单位面积比漏水量。折算后的比漏水量简称为折算比漏水量。
  根据以上折算原则,丹麦12个城市平均折算比漏水量为0.52m3 /h/km-m;日本横滨折算比漏水量为0.34m3 /h/km-m;我国326个城市自来水公司折算比漏水量,加权平均值为1.62m3 /h/km-m。可见,我国326个城市总的讲漏损控制工作与丹麦、日本等国家相比有相当差距;在国内城市间的发展也很不平衡,总的讲供水规模大的自来水公司漏损控制工作好于供水规模小的。我国326个城市自来水公司中折算比漏水量最小的33个城市为0.02~0.58m3 /h/km-m。折算比漏水量最大的33个城市的比漏水量为50.42~4.60m3 /h/km-m。

初步结论:

  1.衡量管网漏损控制工作的指标,以单位面积比漏水量或折算比漏水量,比漏失率为合理。
  2.从漏失率看,似乎我国漏损工作已处于先进水平,实际上我国城市人口密度大和工业比重大的特点,造成了一些假象,从单位面积比漏水量(折算比漏水量)和比漏水量看,我国漏损控制工作与国外先进水平尚有相当差距。
  3.我国水资源并不丰富,当前又面临着投资较紧,不少城市不同程度上存在供求矛盾的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降低管网漏损很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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