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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涛:对排水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三点建议

时间:2011-12-09 08:59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谷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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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网编者按:在“城市看海”以及水危机日益严峻的压力下,经过十几年酝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终于即将出台。上周末,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发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下文简称《条例》)征求公众意见。中国水网就此话题进行深入跟踪,专门约请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博士撰文评论。他对《条例》进展表示欣慰,认为《条例》出台必将促进排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快速健康发展,同时也就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条例》提出了三点修改建议。

《条例》对理清排水行业的困难意义大

《条例》已经酝酿了十几年,现在终于即将出台,对于行业发展,是个值得庆贺的事情。从内容上,条例主要包括了管理主体、规划与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维护运营保护等涉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诸多方面,有几条内容值得重点关注:

1、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涉及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诸多方面,由于管理法规的缺失,造成许多环境的管理困难和责任缺位。《条例》首先从管理的角度,明确了对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规划、选址、建设方面的保障;

2、针对排入城市管网的污水水量、水质管理难点,《条例》强化了排水管网建设的排水管理,建立了排水许可证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放口实现在线监测等,这些对保障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营意义深远;

3、为了保障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营,《条例》提出了对运营单位发放维护运营许可证,对运营单位提出了要求,这对促进运营服务专业化意义显著;

4、《条例》明确了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关系,强调了政府在设施建设上的投资责任。

对于一个缺乏管理手段的排水行业来说,《条例》的意义和内容可能远不止以上这些,本文不再细数。

对《条例》的三点建议

对于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条例》来说,建议也许比称赞更为重要。

1、关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对于排水和污水处理来说,政府有两种责任:一是为了保障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良性运的社会管理职能;二是保障城镇水平或者质量的社会服务职能。也就是说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条例》不但要赋予政府管理的权力,同时应赋予他们服务的责任。《条例》的政府只负责排水和污水处理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一个公共服务领域的立法,服务责任同样重要。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的稳定性、安全性、高效性负责。

在运营管理层面,政府不仅是监管主体,也是最终的责任主体。即便是由法人主体具体运营,如果排水和污水系统出了问题,不仅是处罚和清除一些不称职的运营企业,政府部门还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层意思应在条文中进一步明确。

2、关于公共知情权。无论是作为一项城镇公共事务的管理,还是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公众都应该具有充分的知情权。《条例》对于民众的知情权几乎没有提及,重点谈到了保证主管部门知情。虽然政府部门可以一定程度地代表公众,但是在与时俱进的现时社会中必须要尊重公众的直接知情权。

3、关于市场机制与效率保障。污水处理是一种典型的市政公用事业。由于垄断经营,在市政公用的具体服务环节,一直存在效率低下的难题。8年以来,住建部为主导,通过特许经营制度建设,已经建立了市政公用事业运营服务的市场机制,对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条例》中强调了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运营合同,但是没有对运营维护合同如何取得进行规定,这将为市场机制在排水和污水处理领域的引入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建议在《条例》中明确,所有运营服务合同的取得都必须经过市场竞争的程序,以控制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促进运营服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编辑:丁晓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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