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国家住建部、环保部、科学技术部联合下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
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价污水处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相继建成投产,以及设施普及率、污水处理率和处理深度的不断深化和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量也急剧增加。仅2009年我省已建成投运的72座污水处理厂,年产污泥就高达30多万吨。若不妥善及时加以处理处置,污泥进入环境后,将直接给水体、土壤和大气带来二次污染,不但降低了污水处理系统的有效处理能力,而且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构成严重威胁,同时也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能否实现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不仅是评判污水处理工作成效的关键环节,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关系到城镇环境质量的改善,关系到“十二五”时期污染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从关注民生、保护环境和实现城镇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建设力度。
二、明确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总体目标和任务
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并重,因地制宜,因泥施策,科学选定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不断加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和配套力度,到2015年,全省县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其中武汉市达到95%、地级市达到75%、重点流域市县达到30%,其他县市妥善处理处置。
主要任务:2011年6月前,完成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做到污泥产情清楚,去向有据可查。2011年底前,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和区域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同时抓好1-2个典型示范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初见成效。2012年底前,完成各市州和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配套和建设,并全面启动各县市污泥处置设施的配套建设。2013年,全面完成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配套建设任务,全省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0%,其中武汉市达到80%、地级市达到60%、重点流域市县达到20%.2014年,全省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规范化处理处置;到2015年,全省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其中武汉市达到95%、地级市达到75%、重点流域市县达到30%,其他县市妥善处理处置。
三、选择科学适用的污泥处理处置工艺技术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要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总体要求,立足我省污泥泥质、产量及分布等特点,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多元、协同处置、循环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可行、技术适用、工艺先进、形式多样的污泥处理处置方式,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污泥处理处置路子。
对境内或周边及污水厂附近建有热电厂、水泥厂、垃圾焚烧厂的地区,可优先考虑采用焚化技术处理处置污泥;对建有种植业、有机肥生产加工等农业产业化基地的区域,可优先考虑采用污泥氧化堆肥技术处理处置污泥,以实现污泥处理处置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其他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考虑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及其他成熟技术处理处置污泥,确保污泥处理处置无害化。无论采用哪种工艺技术处理处置污泥,都必须遵循污泥处理处置相关技术规程,做到“安去、可靠、经济、适用”,处理泥质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切实避免二次污染。
四、建立多元化污泥处理处置投融资机制
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污泥种类、性质、处置方式、收益等因素,研究制定相关收费和鼓励性政策,在加大政府财力投入的同时,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污泥处理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促进污泥处理处置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营。
各地应将污泥处理处置费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采取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拨付标准或财政补贴的方式筹措污泥处理处置费,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对采取BOT或其他托管运营的污水处理项目,可通过协商采取适当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的方式筹措污泥处理处置费;对专业化处置污泥或采用能量回收和资源利用工艺技术处理处置污泥的工程项目,各地应积极给予政策性扶持。同时,紧紧抓住国家推进节能减排历史机遇,认真做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
五、加快配套污泥处理处置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范围,连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一同编制,合理安排,统筹实施。
对已建成投运但尚未配套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各地应加大推进力度,尽快配套和完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要依据污泥处理处置规划,统筹配套建设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对缺少可靠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方案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仅有方案而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没有同步建设、投运的污水治理工程,不得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在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配套和建设上,要立足本地、本区域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限度节省投资。一是优先利用本地现有设施处理处置污泥。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热电厂、水泥厂、砖瓦厂、垃圾焚烧厂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等设施,通过必要技术改造,协同处理处置污水厂污泥。二是相对集中建设污泥处理设施处理处置污泥。综合考虑我省各区域内污水处理厂分布和产量等情况,相对集中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鼓励实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提高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效率。三是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托管处理处置污泥。充分发挥污泥处理处置专业化公司的技术、资金和人才优势,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采用托管运营的方式处理处置污泥。
六、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
污水处理厂是污泥产生的源头,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必须建立污泥产期、产量、去向等详细台帐,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从源头入手,实施严格的登记和管控制度。要加强污泥运输环节的管理,污泥从出厂、运输、直至处理处置地均应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建立转运联单制度,定期将联单记录结果上报地方住建部门和环保部门。污泥运输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抛洒,更不得随意倾倒。要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终端产品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做到污泥全处理处置,杜绝产生二次污染。要建立健全污泥动态信息收集上报系统,将泥源产生量、中间环节处理处置量及最终处理处置情况,详细填写数据报表,建立数据库,完善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乱排乱倒污泥的违法行为。
七、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污泥处理处置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积极推动污泥处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营、规范化监管。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及其运营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确保设施建设进度、质量和运营效率。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环境监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并协助做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污泥土地利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污泥衍生产品土地利用后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进行评价。填埋场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泥质、填埋场地的水、气、土壤等本底值及作业影响进行监测。污泥焚烧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性质、污泥量、排放废水、烟气、炉渣、飞灰等进行监测。污泥综合利用单位还需对污泥衍生产品的性质和数量进行监
测和记录。承担污泥处理处置的污水处理企业和专业从事污泥处理处置的企业是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污泥处理处置安全达标。
污泥处理处置是污水处理的终结环节,也是环境保护重要方面,各地要建立健全污泥处理处置目标责任制,将污泥处理处置纳入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予以扣减削减量,保证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编辑:程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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