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环境时评之四:环境投资多少才够

时间:2008-11-18 10:01

来源:环境商会

评论(

“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这是此次经济“新政”提出的总体要求。几天来,国家有关部门正按照这个要求竞相开会,部署落实各自的任务。
    12日,李克强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08年年会上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城镇治污设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重点防护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特别是推进相关改革,抓紧理顺重要能源资源产品的价格关系,建立健全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促进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由此表明,中国政府决心以重拳出击的气势来推进环境建设,解决环境问题。这对中国环境产业发展来说,无疑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
那么,对于中国来说,多大规模的环境投资才能解决环境问题呢?换句话说,在污染治理上投入多大的资金,才能够控制环境污染,继而改善环境质量。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发达国家历史经验来看,污染治理投资占GDP的比重一般在1.5%-2%左右,这是控制污染的必要条件。德国1985年污染削减和治理投资占GDP比重为1.4%,1995年两德统一后又提高到2%。日本自1990年以来,环境投资占GDP的比重在1.5%-2%之间,有些年份甚至高于2%。美国1998年污染削减和治理投资占GDP比重也高达1.6%。据世界银行一份研究报告称,当国家污染削减和治理总投资占GDP比重达到1.5%-2%时,才有可能控制环境污染;当达到2%-3%时,才有可能改善环境质量。
    反观我国,污染治理投资长期以来处于较低水平。上世纪80年代初期,全国环保治理投资每年为25-30亿元,约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的0.51%;到80年代末期,投资总额超过一百亿元,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0.60%左右;“九五”期末,投资总额达到1010.3亿元,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1.02%,首次突破1%;“十五”期末,投资总额达到2388亿元,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1.30%;2007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达3387亿元,是1981年25亿元的135倍;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36%。
    今后两年,我们可借拉动内需之机,将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提高到1.5%,甚至更高。那么,究竟能有多大的环境投资规模呢?假设今年GDP增长率为9%,明后两年GDP增长率为8%,并按照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1.5%来计,则2009年污染治理投资应为4406亿元,2010年投资应为4759亿元,两年合计9164亿元。
    这表明,今后两年只有国家投资9000亿元以上,我们才能够控制住环境污染。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投入,要保证这笔环保投资得到落实,除疏通已有的投资渠道外,还必须开辟新的资金来源。
    第一,各级政府需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政府投入具有两个特殊作用:一是引导,通过政府的投入,创造各种条件,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环保领域;二是平衡,平衡区域间的差异,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环保投资,必须关注区域差异。从中央政府看,明年如扩大国债发行规模,则应加大国债资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环保的投入力度,继续发挥中央财政主渠道作用。政府投资重点应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转向城市管网建设,使有限的投资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二,督促企业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在各类治理主体中,企业的污染治理责任是相对明确的,但企业是否真正承担起治理投资的责任,则取决于政府的强制力和引导政策,必须通过足够的投入建立起政府的环境监管能力,辅之以政府资金和政策的引导作用,才能确保企业扩张时不欠环境帐。有关方面应制定优惠的信贷政策,或建立相应的环境信贷机制,使企业更加易于获得污染治理资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奖励机制,增强企业治污的动力;也可以通过加强监管、提高排污费等手段,加大企业治污的压力。
    第三,完善现有的污染收费机制。目前,全国尚有上百座城市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普遍存在收费标准低、征缴率低的问题。许多城市收费标准每立方米不足0.3元,不能满足需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督促,使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逐步达到每立方米0.8元的水平,并将此作为中央环保补助的前提条件。此外,应加快开展环境税研究,在条件成熟时,择机开征环境税和燃油税。
    第四,加快推进环境建设的市场化进程。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单位的改制工作,鼓励社会资金、外资参与城镇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继续推行环境公共设施的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招标确定特许经营的主体。同时,根据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低风险、长周期、大需求的投资特点,研究开发与之相适应的金融工具,如信托基金、企业债券、市政债券等。

编辑:肖琼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