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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业改制 亟需处理好三个问题

时间:2008-11-06 08:49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刘百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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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网编者按:从2002年开始,中国水业市场化改革之路已走过五年多的时间。在这几年间,中国针对水业进行的市场化改革与水价改革,使得水行业的投资与发展具有了更为宽松的环境。城市水业行业的投资、并购、重组风起云涌。今后的5-10年,也将是中国城市水业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水业改革的市场化之路如何更好更稳的走下去,也是行业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以下内容节选自中国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营运总裁刘百粤所著文章《城市水业改制和技术发展趋势》,以供读者参考:

在我国,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公共设施领域投资体制全面开放的形势,使供水企业从过去国有垄断经营逐步实行市场化经营,产权结构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向多元化投资主体转变,是供水企业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提高管理水平,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出路。在当前改革实践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如何在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同时,又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促进改革,使体制改革充分调动供水企业管理者、企业员工、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性,是我们水业企业应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战略投资者的不同投资方案,进行正确决策的首要问题。企业改制应该实事求是地认清本地的比较优势和相对劣势,采取多种形式的改革方案,实现多元化投资主体改革目标,择定多样化的改革形式。

1、城市水业改制要处理好稳定和发展的关系

改革、稳定、发展是供水企业体制改革中必须处理好的重要问题。供水事业关系群众生活、政府形象、供水企业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等多方面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体制改革和优化资源组合,必然是打破旧的利益关系,建立一种新的分配制度和新的利益关系。这里就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改革的成本有多大,改革的成本由谁来承担责任。在中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较少的条件下,用新制度代替旧制度,用市场竞争机制代替垄断经营机制,不能靠用多数消费者的少得换取少数投资者的多得,也不能靠用国有股东的少得换取非国有股东的多得,更不能靠大量职工下岗来换取经济效益的提高。如果一项改革方案带来资源重新配置和投资者收益增加的同时,引起其它投资者的损失或者广大群众利益损失,后者就会联合起来反对或者抵制这一方案,最终难免得个中途进程夭折的结局,如对水价上涨的抱怨、暗地里偷水增多直至对供水设施的破坏,就会增加供水企业改革的成本和社会不安定因素。一项方案损害的人越多,损害程度越大,改革的成本就越高,反对的范围和程度就越激烈。在一些城市引进不公平的改制方案后,已经出现这样的问题,应引起有关领导重视供水企业的改革形式和改革途径问题。

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方法使改革实现平稳过渡,使各方面的利益相对来说做到平稳转换,必须用多样化的方法、多样化的途径,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拘一格,开拓创新的精神去探讨,去实验。供水企业改革方式不可能只是一个方式、一个方法、一个模式,这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的特点所要求的。

2、城市水业改制要综合平衡各种因素之间利益关系

政府领导在实施供水企业改革中,都要以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首先要理性地考虑以下问题:

市场竞争的波动性给城市供水企业生产供应的连续性、稳定性要求所带来的风险有多大,城市建设的现实情况和未来城市发展的前景;对供水事业的安全性、稳定性、连续性有什么样的要求;如何实现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过去按照计划投资规模造成的供大于求所形成的沉淀成本是否由新投资者承担,或者转嫁给消费者;未来城市供水发展要求新的企业有没有能力完成。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供水企业冗员,是否可以马上推到社会上,而不会增加财政负担和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长期以来的低水价政策能否马上调整到位,并不会遭到用户的变相抵制等等。

其次,在改制的方式上要处理以下几个层面的关系:

新的经营方式能够实现企业员工的相当满意和用户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

新的运作规则能够保证用户需求得到满足,保证企业不断发展,保证政府适度控制。

企业的服务承诺必须切实可行并得到有效监督、有效控制和必要的奖罚。

在目前有关法律体系还不十分完善的条件下,合作条件、合同条款如何适应未来法律环境问题和相应的免责问题。

除此以外,还有与企业内部经营有关的机构设置、分配制度、成本控制、质量管理等问题由企业内部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如何解决等问题。

3、城市水业改制形式多样化的选择

根据供水企业具体情况和对以上有关方面的评估,在此提出以下几种情况,供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在多元化改制战略方案中参考。

由于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流动资金投资额较小,因此规模经营效益的特点十分突出。日供水五万立方米以下的供水公司,在目前的平均水价基础上提高价格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和体现经营的规模优势。这些经营困难比较大的企业只能靠制度创新优势来解决。这些供水企业可以全部放开,使出资人和经营者统一起来,实行机动灵活人事制度,以便减少管理费用。但是政府要同供水企业签定严密的经营合同,明确规定水价、水量、水质等要求,保留政府对供水特许经营权的最终裁定权。

对有规模经营效益而目前水价暂时不能调整到位的供水企业,可以一次规划、一次审批、分步实施,在水价到位之前可以由财政补贴,也可以无偿使用土地,或者另行安排土地给予补偿。在整体规划的要求下,补偿土地为供水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又可以满足有关投资者的利润预期要求。

有些城市面临资源枯竭,面临经济转型的艰巨任务。这些城市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供水量呈短期下降趋势,供水单位成本逐年上升,效益下降。在改组改制中可以采取每年核定一次合理利润额,即合理亏损额由国有股权弥补,出让增值的的土地以弥补亏损。当城市转型后取得较大发展空间,可以再由国有资产公司回购股份,并给予合理利润。

企业人员超编,管理粗放,机构庞杂的供水公司,可以在改制中划出一定的国有资产作为新企业承担多余人员的安置储备基金,逐步减员,上岗竞争,下岗学习。想一次退出的人员可以马上给予补贴并办理手续,其费用由安置储备基金开支。想留下继续发展的可以竞争上岗,竞争不上的可以下岗学习再竞争,下岗学习期间的一切工资、费用冲减安置储备基金。

发展前景较好,又有较大水价调整空间,技术水平具有先进性的供水企业,国有股份可以吸引其它资金逐渐形成多元化企业。利用“国有股搭非国有股的便车”的方法,提高生产效率和优化现有资源配置。但是国有股东不应做任何保证和承诺,经营者承担国有股回报的义务,并由政府进行规范化管理。

由于某种原因投资规模超前过大,即供水量大于需求量10%以上的供水企业,过渡时期可以把部分国有资产暂时留置,新企业负责管理这部分国有资产,但不计算在新企业资产中,每年财政给予补贴进行维护,待供水量上升时双方再重新议价转让进入企业资产。如果经过五年需求量仍然达不到供水设计要求时,财政补贴停止,同时留置的设施无偿转让给新的合资企业。

有些目前产权关系复杂,遗留问题较多,引进外资比较困难的企业,过渡时期可以不进行股份制改造,只引进管理机构,进行委托管理。根据具体情况签定五年的经营管理目标,每年签定改善经济、技术的有关指标,并根据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给予管理机构合理的报酬,逐步形成优良的资产结构,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股份公司改造。

对政府决定退出的部分股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完成,即每年国家拿走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同时其它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补偿折旧部分,依此实现协商的股权转让。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管理权利逐步退出,实现平稳过渡,最终实现企业改革。

以上几种情况可能互相交叉、互相环绕在一起,所以在实践中要把各种方式结合起来,以实施最好的战略改组方案。

请查看:城市水业改制和技术发展趋势[完整版]

编辑:肖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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