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逐步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宁价费发〔2006〕185号文件精神,吴忠对水资源费标准进行调整,即工业取水每立方米0.30元,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20元,商业用水每立方米0.50元,特殊行业取水每立方米1.50元。
根据“取水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进入成本”的规定,市自来水公司继续按照吴价发〔2006〕52号文件规定的“价费分离”的办法分计水价和按新标准加收水资源费。调整后,吴忠居民用水基本水费每立方米1.55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4元保持不变,水资源费每立方米上调0.13元,合计,居民用水每立方米由2.02元上调到2.15元,上涨幅度为6.4%。 (郭樑)
编辑:武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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