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期间,长江流域34个地市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成效明显。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是水土保持事业发展的根本,规范化建设则是保障这一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为此,在"十五"期间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水利部先后将这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示范,促规范,带动了全流域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进入开展。1999年,长江委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云南省楚雄州、贵州省六盘水市、四川省乐山市、重庆市万州区、甘肃省陇南地区、陕西省汉中市、河南省南阳市、湖北省黄冈市、湖南省株洲市、江西省九江市、安徽省黄山市等11个地(市、州)长江流域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示范建设工作,随后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正式开展,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共有14个省(市、区)的18个地(市、州)、438个县(市、区)列入了示范建设行列。2002年,贵州铜仁、陕西安康、湖北咸宁、湖南湘西和安徽安庆5个地(市、州)又被列为长江流域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地市。各地严格按照《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工作实施要点》和水利部的要求落实各项任务,在监督体系建设、配套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方案审批、恢复治理、案件查处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执法条件改善,执法能力增强,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推进了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云南省楚雄州等16个地市州获得了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地市的称号,有17个规范化建设单位和23名个人受到水利部表彰。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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