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城镇供排水一体化下的特许经营策略与整合路径

时间:2024-11-18 09:48

来源:和毅咨询

评论(

(四)授予特许经营及衍生方式

1.实施路径

(1)对已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城镇供排水特许经营者进行整合

在实务中,对于已经取得城镇供排水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整合,需要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实施机构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终止程序,并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补偿。政府方收回供排水特许经营权后,再通过BOT、TOT等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新的供排水业务经营方,以此实现区域内供排水特许经营的整合。

(2)对未实施特许经营的区域开展城镇供排水特许经营权整合

尚未向社会资本授予供水或排水特许经营权的区域,属于政府直接控制的供排水资产,政府部门采用竞争性方式将城镇供排水特许经营权授予给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者:通过TOT模式盘活存量的供排水资产,通过BOT等模式实现新建、改造扩建供排水资产的投资建设以及运营管理。供排水资产非政府部门直接控制,可通过划转或市场化回购的方式收回供排水资产的所有权,再通过竞争性方式将城镇供排水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者。

2.重难点分析

(1)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不影响供排水资产的运行

在供排水资产移交过程中,不因运营方的改变而影响用户的用水质量;也不因政府方与特许经营者未达成共识的事项影响居民的用水需求。

(2)政府和特许经营者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供排水资产的运行质量和效率

政府方和特许经营方需要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清楚明确的约定。在特许经营期间,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运行供排水资产,保障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3)严防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在推进城镇供排水一体化特许经营的过程中要贯彻落实新机制的要求,同时通过动态调整供、排水的水价来确保特许经营者合理利润的实现,杜绝在实施城镇供排水一体化的过程中违规举债,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五)特许经营+委托运营并行

1.适用条件

①在各地政府部门的统筹规划下,对存量的供排水资产一般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存量的供排水资产包含净水厂、污水厂、管网等设施。由于管网的覆盖区域较广、投资规模较大等原因,管网的投资主体一般为政府,若对管网进行盘活,势必增加社会资本方的投资金额,社会资本方为追求合理利润势必会申请提高供排水的定价标准,进而对公众造成负面影响。对管网资产采取委托运营不会增加社会资本方的资金投入,亦不会对供排水的水费定价产生较大波动,因此特许经营+委托运营并行的模式更符合市场规律,是当下较为主流的一种运营模式。

②在各地政府部门的统筹规划下,存在新建净水厂、污水处理厂以及管网的情况,可由政府通过招标选定的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者统筹实施厂网一体化特许经营,同时针对政府投资形成的存量管网可交由特许经营者通过委托运营的方式实现。在特许经营和委托运营并行模式下实现供排水资产的厂网一体化。

③对于专项债券资金形成的城镇供排水资产,一般考虑将供排水设施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的供排水企业运营,发挥资源集中运营的优势,以提高城镇供排水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对于非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资形成的供排水资产仍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

2.实施路径

①将政府债券资金形成的厂、网资产,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方通过委托运营的方式实施,并由政府部门支付一定的委托运营费用,以此实现供排水企业的厂、网一体化运营;

②对于政府投资形成的属于政府直接控制的供排水资产(不含管网),政府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方通过特许经营的模式实施。若在存量的基础上有新建内容,则通过TOT+BOT的方式实施;若无新建内容,通过TOT的方式实施。存量管网资产通过委托运营的模式实施。

③对于非政府方控制的供排水资产,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划转或市场化回购的方式收回供排水资产的所有权,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方通过特许经营和委托运营并行的方式对供排水资产进行分类实施。若在存量的基础上有新建内容,则通过TOT+BOT的方式实施;若无新建内容,通过TOT的方式实施。对于存量的管网资产通过委托运营的模式实施。

3.重难点分析

在这种模式下需要对委托运营的资产和特许经营方式运营的资产分别制定不同的监管考核机制和财务核算标准,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特许经营企业/委托运营企业等各方的权责关系,确保运营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履行运营职责。

04城镇供排水一体化下的特许经营整合路径

(一)以属地国有水务企业为主导的整合

主要是指政府通过竞争性方式,将城镇供排水一体化特许经营权授权给地方国有水务企业,国有水务企业负责整个城镇供排水系统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同时,政府部门也会对国有水务企业的运营制定一系列监管措施,确保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管理和运营。

以属地国有水务企业为主导的整合路径如下:

(1)对未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区域进行整合:

对尚未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区域进行整合时,要区分供排水资产是否可由政府直接控制。政府直接控制的供排水资产,政府部门采用竞争性方式将城镇供排水特许经营权授予给符合条件的属地国有水务企业。非政府直接控制的供排水资产,可通过划转或市场化回购的方式收回供排水资产的所有权,再通过竞争性方式将城镇供排水特许经营权授予给符合条件的属地国有水务企业。

①政府部门通过招标选定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方,通过TOT、BOT的模式实施特许经营,并通过属地国有水务企业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由属地国有水务企业实际控制;政府部门也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属地国有平台企业,由属地国有平台企业单独成立项目公司对供排水资产实施特许经营。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