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水平,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全面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制定了《安徽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诚邀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2.通过信函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766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土壤生态环境处,电话:0551-62379170,邮编:230031,信封上注明“安徽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3.电话反馈:联系电话:0551-62379170(工作时间),联系人:闻权
鉴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时间紧、任务重,为尽快实施三年行动,本方案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2日。
附件:安徽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水平,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全面消除农村黑臭水体,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结合实施“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全面摸清农村黑臭水体底数,建立台账,逐个销号,经过三年努力,全面消除农村黑臭水体,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水平,着力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建设山水秀美的生态强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安徽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思路
——查污溯源,一水一策。科学分析农村黑臭水体污染特征、成因,根据人口规模、基础条件和经济能力等因素,逐个水体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治理时限、责任单位等。
——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按照“岸上截污、水体治理、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的路径,坚持内源与外源同治、岸线与水体兼顾、治理与修复结合,消除外源污染,改善水体水质,提升自净能力。
——管用结合,长制长效。坚持“当下治”与“长久用”相结合,坚持以管促治、以用促治,建立并落实农村水体日常巡查管护制度,合理利用农村水体资源,以常态管理和有效利用巩固治理成效。
(三)目标任务
到2026年,完成现有3621个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任务,治理面积1642.58万平方米。其中,2024年完成1637个、面积800.64万平方米,2025年完成1427个、面积724.71万平方米,2026年完成557个、面积117.13万平方米。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治理管护机制,防止返黑返臭,坚持动态清零,发现一个治理一个,实现长制久清。
二、实施综合治理
(一)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因地制宜采用纳管、集中和分散处理方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优先选择资源化利用和生态化处理的模式。全面排查农村黑臭水体周边的污水处理设施,着力解决设施闲置、空转及管网不配套、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不达标等突出问题,杜绝未经处理或不达标的污水排入水体。(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均需要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以“愿改则改、能改则改”为原则,提高水体周边农户改厕覆盖率,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根据农户意愿对粪污进行收集处理或资源化利用,防止粪污进入水体。(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推广应用低毒低残留农药。采用生态沟渠、植物隔离带、缓冲带、径流集蓄池等措施,加强农田退水的拦截净化。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完善粪污收集、贮存设施,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着力推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鼓励粪肥还田和资源化利用,推动建立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促进县级和区域粪污处理中心、村庄粪污收集设施有效运转,加强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杜绝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污水等直接排放。推进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推动养殖尾水治理,促进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循环利用或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三)治理工业和服务业废水。全面排查涉水排污企业,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园区,督促指导不具备入园条件的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做好污水收集和处理。依法依规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指导督促农产品加工及汽修、民宿、餐饮、宾馆、酒店、农家乐等服务业经营者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杜绝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污水直排外环境。(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
(四)清理内源污染和垃圾。对淤积严重或存在翻泥、冒泡现象的黑臭水体,清理淤积底泥,规范处置利用,防止随意堆放造成二次污染。(责任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全面清除水体周边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打捞清理水体垃圾、漂浮物和浮萍、水葫芦等水生植物,避免对水体产生污染。(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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