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对生态环境领域出台的团体标准开展征集工作,征集范围包含(1)团体标准所属的国际标准分类号(ICS)代码包括但不限于环保、保健和安全(13)中的环境保护(13.02)、废物(13.02)、空气质量(13.04)、水质(13.06)、噪声(13.14)、辐射防护(13.28)以及计量学和测量、物理现象(17)中电学、磁学、电和磁的测量(17.22)、辐射测量(17.24)等。
关于公开征集生态环境领域团体标准的通知
为全面总结评估浙江生态省建设20年以来生态环境领域标准建设工作,省生态环境厅拟组织编制《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标准建设白皮书(2023年)》。团体标准作为以市场为主体自主制定,且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是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对生态环境领域出台的团体标准开展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具备发布团体标准的省、市、县(市区)级相关的行业协会、学会。
二征集范围
(1)团体标准所属的国际标准分类号(ICS)代码包括但不限于环保、保健和安全(13)中的环境保护(13.02)、废物(13.02)、空气质量(13.04)、水质(13.06)、噪声(13.14)、辐射防护(13.28)以及计量学和测量、物理现象(17)中电学、磁学、电和磁的测量(17.22)、辐射测量(17.24)等。
(2)截至2023年7月1日之前发布,且现行有效的团体标准。
三提交方式
填写团体标准信息,包括标准名称、标准编号,主要起草单位(前3)、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并盖协会、学会公章,于7月15日前以电子版(PDF)形式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团体标准为公开的请附标准文本。
联系人:
省环科院政策与标准所 浙江省环标委秘书处 姚轶,0571-87989041;
省生态环境厅政策法规处 张莉,0571-28992117。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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