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存量资产盘活政策
(一)提升项目收益水平。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按程序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落实国家和省水价改革和收费政策,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根据供水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对水价适时调整,提升水利工程融资能力,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支持开展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提高项目收益水平,提升资产吸引力。(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项目盘活条件。针对存量资产项目具体情况,分类落实各项盘活条件。对拟盘活的存量项目,依法依规完善规划、用地、产权登记、土地分宗等手续,妥善解决土地使用等相关问题,加快手续办理等工作。对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程序。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对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用途的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对项目盘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探索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并积极推动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河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财税金融政策。鼓励各地研究出台盘活存量资产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对盘活的存量项目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奖励,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政策性银行开发支持盘活存量资产的金融产品。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盘活存量资产基金,引导更多市场化资金流入盘活存量资产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解决负债久期与资产久期错配等问题。进一步加大投融资合作对接力度,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专业服务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法律、财务、评估、税务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严格落实相关中介机构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其履职尽责,依法依规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确保出具的相关材料科学、合规、真实、准确。(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河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精准支持新建项目。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拟投入新项目建设的,重点支持国家“十四五”规划的102项重大工程、省“十四五”规划的51项重大工程、省“十大战略”项目,优先支持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项目,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协调加快项目备案、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办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通过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示范引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实施。(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存量资产盘活管理
(一)依法依规盘活存量资产。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隐性债务。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除政策规定的情形外,主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所等公开透明渠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在资产梳理、项目包装、方案编制环节全面摸清项目的债权债务情况,在债权处理衔接环节充分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权悬空。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要求,保障项目质量,防范市场风险。(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河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的管理,除按规定用于本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支出外,要确保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方,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回收资金使用要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要处理好项目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推动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更好发挥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提高运营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建立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合力推进相关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各地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切实抓好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配合)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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