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法律第四章规定,加强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分别比2015年下降46.2%、39.2%、25%,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6项指标全面达标。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94.2%,全国污水处理规模达2.3亿立方米,形成全世界最大的污水处理能力。强化重点地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超过76%,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7.6%,农膜回收率稳定在80%以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分类进展明显,危险废物监管和处置能力不断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大幅提升。截至2021年底,全国297个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平均覆盖率达到77.1%。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加强新污染物治理。
(六)持续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
落实法律第29条规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初步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涵盖了全国大部分陆地生态系统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对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等进行严格保护。青海扎实推进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在全国率先完成自然保护地调查评估。落实法律第30条规定,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自然生态系统总体稳定向好。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74%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有效保护。落实法律第31条规定,深入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福建率先在全省范围开展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安徽和浙江在新安江流域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全国18个省份在13个流域(河段)建立了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七)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更加严格,
法治威力有效彰显
严格落实法律第25条、59条、60条规定,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执法手段,依法严惩重处环境违法行为,让法律“长出牙齿”,恶意环境违法势头得到明显遏制。2015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累计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106.34万份,罚没款数额总计695.50亿元。生态环境部等7个部门连续5年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公安部加强专业警种建设,连续开展“昆仑”等系列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15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提起公诉17.5万件28.4万人。2017年7月以来,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近30万件。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门化建设,构建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更加有力。截至2021年底,全国法院共设立2426个环境资源审判组织。2015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97.7万余件。各地推动建立联席会议、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执法联动、信息共享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重庆设立公安、检察机关派驻生态环境部门联络机构。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连续三年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环境保护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生态环境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稳固,法律实施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生态环境质量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相比,同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一)法定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
地方政府责任需进一步落实。法律第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但有的地方环境质量不升反降。2022年第一季度,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优良天数比率分别同比下降5.2个百分点和7.8个百分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现,有的地方河流重度污染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些水体返黑返臭,有的工业园区环境问题突出。有的地方落实法律第26条规定不到位,考核评价体系不完善,考核制度执行不够严格,考核结果没有向社会公开。有些地方政府未按照法律第28条规定制定限期达标规划。
有的部门落实环保责任有差距。部分地方部门生态环保责任划分不够清晰,在落实“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责任上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现象,违规审批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两高”项目。有的地方部门监管不严,存在交通建设领域生态破坏和环境违法问题。地方反映,在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方面,需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
企业治污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企业违反法律第41条规定,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成,主体工程就已投产使用。一些企业违反法律第42条规定,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较为突出。部分企业违反法律第45条规定,存在无证排污、不依证排污等问题。有的企业违反第46条规定,使用应淘汰的设备和产品。有些企业未按照法律第47条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部分法律制度措施执行不够到位
环境监测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检查发现,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尚未建立。一些地方基层监测能力薄弱,自动监测覆盖率不高,有的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数据造假问题时有发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还不够到位。有些规划未开展规划环评,存在“重程序轻落实”问题,有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信息公开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评估显示,一些地方环境信息内容不全面、公开不及时,有的重点排污企业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或信息不完整。区域联防联控制度需深入落实。地方反映,区域联防联控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防治措施等方面协调不够,跨区域的大江大河大湖在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污染治理和联合执法司法等方面协调联动不足。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尚未健全。
(三)污染防治还存在短板弱项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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