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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采样”能否作为超标判定依据?用司法大数据解析

时间:2022-03-01 09:23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文黎照、张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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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司法判例采用现场“一次性采样”作为超标处罚依据,但法院最终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败诉原因虽不是不支持“一次性采样”,而是存在其他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同样计入行政机关败诉案例总数量。

(2)筛查后样本案例总数量:

经详细查阅311份裁判文书后,除重复案件和无关案件,共计172份裁判文书,具体筛查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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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件整体情况分析

(1) 涉案企业类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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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涉及污水处理厂地域分析

本处污水处理厂仅指适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标准的污水处理厂

微信图片_20220301093349.png


(3)案件涉及污水处理厂类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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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件涉及污水处理厂适用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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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案件结果分析


 微信图片_20220301093449.png


4. 案件观点梳理

(1)与天津宝坻案观点相似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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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机关败诉的其他原因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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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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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黎照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邮箱:[email protected]

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博士,美国佛蒙特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环境与资源法研究会理事,生态环境部执法案卷评审委员会专家,全国律协和北京律协环资委委员,上海政法学院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化工大学环境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员,连续4年上榜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机构“Chambers“环境法领域榜单。

文黎照律师在生态环境法律风险及防范,商业交易中的环境风险管控,环境治理或修复项目建设与投融资,环境私益侵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行政处罚等纠纷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服务多家上市企业、大型央企、跨国公司,并参与多项立法与政策课题研究。文律师长期参与污水处理行业立法、执法政策的研究、案件代理服务,充分了解行业形势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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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倬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邮箱:[email protected]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硕士,生态环境部执法案卷评审专家。专业领域为企业合规管理和争议解决。近年代理安徽、甘肃、内蒙古、贵州、北京等省市以及广州、南京和唐山等地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侵权纠纷诉讼,行政处罚听证、复议和诉讼案件,并参与完成多项立法和执法课题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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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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