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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专项工作方案

时间:2021-12-23 11:16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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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环发〔2021〕52 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 号),提出了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加强日常运维管理、落实各方责任等工作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有关要求, 加快补齐我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山西省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专项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 宋宇杰 电 话:0351-6371065 邮 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 赵 宏 电 话:0351-3580086 邮 箱:[email protected]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21 年 11 月 12 日

山西省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专项工作方案

为加快补齐我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构建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 配的医疗污水治理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水污染防治、疾病传播防控水平,促进水生态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常态化疫情防控 总体安排部署,坚持底线思维,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联动机制,进一步查找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短板弱项,严格工作举措,完善长效机制,促进水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二、工作目标

2022 年 1 月底前,完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排查工作;2022 年 12 月底前,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5 年 6 月底前,其他按规定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完成建设任务。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摸底排查

各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污水处理处置情况开展自查,重点摸清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建 设、运维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填报附件 1、2。同时,要按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中提出的设计水质,于 2022 年 1 月底前每月开展一次进水污染物浓 度监测,监测指标为 COD、BOD、SS、氨氮、粪大肠菌群和余氯,若监测结果低于《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提出的参考值,要开展收集管网排查工作, 查明收集管网不健全及管网错搭乱接、漏损等情况。2022 年 1 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将附件 1、2 报送各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生态环境局。省卫生健康委委直委管医疗机构直接报送省卫 生健康委和省生态环境厅。 其他医疗机构由各市组织开展排查,于 2022 年 12 月底 前完成排查。

(二)推动问题整改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医疗机构是负责本机构医疗废水处理的责任主体,各医疗机构应根据自查情 况,结合污水收集处理建设及运维管理要求,制定整改方案 (编制提纲参考附件 3),推动问题整改。各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2022 年 4 月底前完成整改方案制定 并报送各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生态环境局,省卫生健康委委直委管医疗机构直接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和省生态环境厅,2022 年 12 月底前完成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其他医疗 机构于 2025 年 6 月底前完成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1.建设处理设施。对尚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传染病医 疗机构、20 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的技术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等,开展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于 已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因工艺不完善或处理效果不好的,要优化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工艺。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确保出水达标排放。20 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确保污水规范消毒处理后排放。 未建污水处理设施及现有处理能力不足的医疗机构,在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本医疗机构发展 规划,充分考虑未来一段时期医疗床位和就医人员增长情况,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或改扩建规模。对于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投运前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应急收集设施(或化粪池)、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等,坚决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 理直接排放。

2.完善收集管网。对于存在医疗污水收集管网不到位以及存在管网错搭混接、漏损等的医疗机构,特别是,通过排查监测发现,存在进水污染物浓度明显低于《医院污水处理 工程技术规范》参考值并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要加快管网建设、修复进度,确保医疗污水全部收集、全部处理,绝不能让一滴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3.加强运维管理。医疗机构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要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规范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消毒药剂类型和使用量等信息。 医疗机构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有条件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医疗机构可以自主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对于自行开展监测的医疗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监测指标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同时具备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对于采用委托监测的医疗机构,受托监测机构应当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资质。医疗机构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数据。 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自动化运行 水平,减少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污水的风险。鼓励各县 (市、区)实施 20 张床位以下的公益性医疗机构粪大肠菌 群数统一监测。

四、组织保障

1.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是促进水环境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内容,各市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止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推动工作落实。各医疗机构要将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放在本机构全局工作的核心任务常抓不懈,纳入本机构整体工作统筹安排部署、严格任务落实,确保全面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切实提高污染治理能力。

2.严格责任落实。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督工作。各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要充分依托现有监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互通互联机制,设专人负责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工作,加强信息调度与共享,保障工作有序衔接,实现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监管。

3.加大工作帮扶。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27 号)中提出的“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的要求,主动对接各医疗机构,帮助各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对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联网等相关工作进行技术帮扶与指导,解决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实际困难。

4.强化资金保障。各医疗机构要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单位预算,确保治理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筹 集资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 构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

5.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卫生健康委要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将本地区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自查清单及问题清单汇总后于 2022 年 2 月底前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2022 年 5 月底前将本地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整改工作方案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自 2022 年起,于每年 11 月底前报送本地区本年度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问题整改台账(附件 4)。省卫生健康委委直委管医疗机构自 2022 年起,于每年 11 月底前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和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本医疗机构本年度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问题整改台账(附件 4)。

6.严格督导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将成立联合督导组,视情对各地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排查情况、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处置等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加强联合监督, 对存在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滞后、污水处理效果不能稳定达标等情况的地区和医疗机构,要开展通报、督办和约谈等方式,督促各地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确保设施长效稳定运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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