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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方激战!29亿灌南污水治理项目发布澄清及更正公告

时间:2020-12-08 09:10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郭香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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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原PPP项目合同第4.2.1条:“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项目的融资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求自本合同生效日起60 日内完成融资交割,并负责项目资金的及时筹措;甲方应为乙方开展项目融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依法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批复、证明、说明及相关文件等。”

  现更正为:“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项目的融资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求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完成融资交割,并负责项目资金的及时筹措;甲方应为乙方开展项目融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依法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批复、证明、说明及相关文件等。”

  18、原PPP项目合同第8.8条决算审计的条款:“本项目包含的所有子项目建设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送甲方,由甲方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部门尽力在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一年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在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提交后的60天内完成财务决算审计。”

  现更正为:“本项目包含的所有子项目建设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甲方,由甲方送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审计,并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计部门尽力在乙方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一年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在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提交后的60天内完成财务决算审计。”

  19、原PPP项目合同第66页,“(1)初始污水处理费单价存量项目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即可投入运营,但新建项目各子项目建设周期不同,各子项目投入运营时间也不同,为便于项目公司与政府的结算,在3年总建设期结束后项目总投政府审计结束前,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均暂按社会资本中标单价的70%由政府方按实际达标污水处理量与项目公司进行预结算,待新建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营,并经政府审计结束后,由政府方根据PPP合同约定的调价机制按调整后的初始污水处理单价与项目公司结清预结算部分的污水处理费。”

  现更正为:“(1)初始污水处理费单价存量项目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即可投入运营,但新建项目各子项目建设周期不同,各子项目投入运营时间也不同,为便于项目公司与政府的结算,项目总建设期结束且所有子项目均正式投入运营后,在项目总投政府审计结束前,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均暂按社会资本中标单价的70%由政府方按实际达标污水处理量与项目公司进行预结算,待政府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束后60日内,甲乙双方根据审计结果重新测算、确认水价,水价确认后30日内结清预结算的污水处理费。”

  20、原PPP项目合同第3.4.1条中(3)合作期限的其他约定:“①项目总建设期不得超过3年,如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对因社会资本造成的工期延期,所产生的项目损失由社会资本方承担。②本项目必须在项目《PPP项目合同》签订后90日内开工建设,否则政府有权解除合同。”

  现更正为:“①项目总建设期不得超过3年,如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对因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造成的工期延期,所产生的项目损失由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承担。②本项目必须在项目《PPP项目合同》签订后90日内开工建设,否则政府有权解除合同。”

  21、原PPP项目合作协议第3条:“中水务集团与乙方须在项目公司设立之日起45日内首期注册资本金按各方占股比例共计实缴30000万元,其余资金在建设期内根据建设进度和融资放贷需要全部实缴到位。”

  现更正为:“水务集团与乙方须在项目公司设立之日起60日内首期注册资本金按各方占股比例共计实缴30000万元,其余资金在建设期内根据建设进度和融资放贷需要全部实缴到位。”

  22、原股东合资协议第5.2条股东会职权中第2项及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的股东会职权中第2项:“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现更正为:“审议决定乙方推荐的执行董事人选,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23、原PPP项目合同第6.1条及章程第二十五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全部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现更正为:“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乙方推荐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产生。”

  澄清信息

  1、原招标文件附表7中只含有生活污水测算表格,工业污水测算表能否补充提供?

  澄清:工业污水厂不涉及因项目总投审计结果与招标文件估算不一致而引起的水价调整,工业污水厂项目测算表不作为财务测算模型附在招标文件后面,投标人有需要可另外单独提供。

  2、请明确,本次投标方案是否可以对该技术方案进行优化,尤其是污水处理厂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

  澄清:投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自行选择是否在投标方案中提出优化方案。

  3、根据原招标文件回报机制第28页第9条:“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变动成本单价占比为变动成本单价在污水处理收费单价的占比为9%,固定成本单价占比为固定成本在污水处理收费单价的占例,经测算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为60%。” 变动成本单价在污水处理收费单价的占比加上固定成本在污水处理收费单价的占比之和不等于100%。请明确:固定成本的详细构成或明确剩余污水处理收费单价31%部分的详细构成。

  澄清:污水处理单价根据内部收益率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折算而成,其包含了社会资本的项目建设投资、运营成本、税费及合理利润。其中固定成本及变动成本已在实施方案中列举。投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及自身运营管理经验按照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固定成本及变动成本比例对未来运营成本自行预测,并结合自身对项目的期望报酬率作出投标报价。

  4、原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目前项目不存在征地拆迁问题,相关投资均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招标文件附件PPP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费用,且建设初期的土地征地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PPP项目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请明确:本项目是否不含征地拆迁费用。

  澄清:本项目不存在征地拆迁成本,PPP合同中的征地费用为项目建设可能涉及的青苗补偿费等零星费用。

  5、原PPP项目合同中约定污水处理厂通过完工验收后,项目公司进入商业试运行。商业试运行后按相关环保要求进行“三同时”验收。是否本子项目(污水处理厂)“三同时”验收合格后,即可进入正式商业运营期?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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