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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臣: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营,需要破解政策难题

时间:2020-10-09 09:13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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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容回避的是,当前一些政策或做法,不利于稳定运营以及可持续运营,许多污水处理厂甚至面临运营困境。”在2020(第十二届)上海水业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学院副院长、低碳水环境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王洪臣指出,只有破解政策难题,建立有利有力的政策环境,才能使城镇污水处理厂实现稳定运营、可持续运营,这是最重要的水污染治理管理工作。

  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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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洪臣

  目前,全国数百家污水处理运营企业,20~30万污水处理运营从业人员,运营着全国几千座污水处理厂,日总处理能力超过 2 亿立方米,负荷率超过90%。

  “应该认识到,污水处理厂实现稳定运营和可持续运营,才是水污染控制的根本,才是水污染控制的第一生产力,那怕是少部分处理厂运营不稳定,水环境都将面临威胁”, 王洪臣说,各部门各方面应该认识到这一点。不容回避的是,当前诸多政策或做法相互矛盾,不利于稳定运营和可持续运营,许多污水处理厂甚至面临运营困境,水务企业和一线从业人员不理解、有困惑。他建议,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综合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探讨污水厂的运营困境,协同破解政策难题,建立有利有力的政策环境,助力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营和可持续运营。会上,王洪臣分析了污水处理厂面临的困难,提出了四点政策建议。

  一、打通污泥安全进入土地的政策路径

  谈到污水厂的稳定运营,就不得不提现在的污泥处理处置现状。王洪臣表示,近年考察了许多污水处理厂,明显感觉到,威胁稳定运营的第一大因素就是污泥没有出路。

  “从南到北,从东到西,从大城市到小城市,污泥出路都是问题,什么是无害化处理?什么是安全处置?怎么才算是资源化?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说法。”没有出路的污泥,只能憋在曝气池里,实在憋不住了就择机无序排放。王洪臣团队随机调查了全国 467 座污水处理厂(约占全行业总数量的10%,总处理规模的25%)的主要运行工况,发现超过67%的处理厂污泥浓度(MLSS)大于4000mg/L,超过45%的处理厂污泥浓度(MLSS)大于5000mg/L,接近20%的处理厂污泥浓度(MLSS)竟然超过7000mg/L。如此高的污泥浓度,如何实现稳定运营?另一方面,污泥没有出路也导致厌氧消化或好氧发酵等污泥稳定化设施建设缓慢,致使污泥更加没有出路,形成了恶性循环。

  污泥出路无非就是三个:一是焚烧;二是填埋;三是土地利用。现实情况是,焚烧过环评难,填埋没场地,那么就只剩下土地利用一条路。欧洲四分之一的污泥填埋,十分之一焚烧,超过一半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而北美土地利用的污泥则超过了65%。需要关注的是,欧美的污泥土地利用,主要是农业循环利用,林业、园林和土壤改良用量很少。我国污泥农用的政策现状是:不合格的污泥严禁农用,合格的污泥也拒绝农用,一谈到污泥农用就像触了地雷。

  什么样的污泥算合格?什么样的污泥可以农用?除了污泥必须稳定化,还要控制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含量。以毒理效应最大的汞和镉为例,欧盟“278指令”规定污泥农用含量不得超过16~25mg/kg和20~40mg/kg,美国“503法案”规定污泥农用含量不得超过57mg/kg。我国的规定是多少?根据中国2018年刚颁布的最新控制标准,污泥进入土地时镉和汞的含量均不得超过3 mg/kg,比欧美严了几个层级,为全球最严,接近了土壤质量限值,这就像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标准直逼地表三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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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以上情况,建议参考欧美经验,制定合理的污泥农用标准,在严格监管下,旗帜鲜明地鼓励满足标准的污泥经厌氧消化或好氧发酵后进行规模化农业循环利用,彻底解决污泥出路问题,解除对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营的威胁。

  二、明确工业废水冲击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责任界定

  工业废水冲击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营的状况在中小城镇普遍存在,进水超标导致出水不合格,不论从技术角度还是监管或司法角度,争议都很大。能否妥善处理工业废水对污水处理厂的影响,是稳定运营的又一关键。

  在技术方面,《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存在漏洞,导致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仍干扰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营。这主要表现在:达标的工业废水如果可生化性不好,仍会严重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许多工业废水处理设施都采用生化处理,处理不了的难降解有机物污染物,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同样处理不了。因此,建议在《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增加废水可生化性指标(B/C比),控制难降解有机物进入市政污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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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监管或司法方面,各地对工业废水干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态度大相径庭、截然矛盾,有认为应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免责,更有认为应继续承担责任。最近正在征求意见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让受工业废水困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看到了曙光!建议在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责任,如确认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系因排入的工业废水超标所致,则理应免除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全部责任。

  三、准确监管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

  虽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排放限值是基于24小时混合样的日均值,但基层监管人员普遍采取瞬时取样的方法判定是否达标,这样做的结果是将标准大大加严了!实际执行的就不再是GB1891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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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一个合理的排放标准应包括三个要素:一是限值;二是取样方法,明确是取瞬时样还是混合样(时间等比、流量比例);三是评价方法。限值、取样方法和评价方法三位一体共同形成一个标准,改变了任何一个要素,标准也就变了。取瞬时样和混合样各有利弊,瞬时样方便监管,混合样则更加反映真实水质。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只有基于混合样日均值的限值,而欧盟以及欧洲许多国家的标准可选择取样方法,但不同取样方法则对应着不同的限值,例如,某项污染指标基于混合样日均值的限值为K,则基于瞬时样的限值常为(1.5~2.5)K。欧洲有六种评价方法:①每个水样都符合某一限值;②一定比例的水样符合某一限值;③不定比例的水样符合某一限值 ;④多个水样的算术平均值符合某一限值 ;⑤经标准偏差修正的算术平均值符合标准K ;⑥污染物量浓度的去除率符合某一限值。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没有明确评价方法。

  综上,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只规定了基于混合样日均值的限值,没有基于瞬时样的限值,也没有评价方法。标准要素缺失进而导致的不合理监管:没有基于瞬时样的限值,就直接采用基于混合样日均值的限值;没有评价方法,就视同百分百达标。因此,建议补充修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增加基于瞬时样的限值,明确评价方法,为高效准确地监管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提供基础。

  四、形成无故拖欠污水处理费的处罚机制

  当前,拖欠运营费或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调整单价的现象非常突出,对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营造成严重影响。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按照运营服务合同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建议责任部门建立“无辜拖欠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在媒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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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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