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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环境规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

时间:2020-08-04 14:05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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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处理设施的设备管理:

  (1)流量计电源线必须直接连接,不准设开关或插座;

  (2)废水管道、污泥管道流向标示清晰,中间尽量不设三通管道;

  (3)设施的电源线管、气管线、自来水管必须分类标识清楚,按“横平竖直”要求码齐。

  7.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1)设有化验室的企业,每日定期检测废水水质,检测结果记入运行台帐。没有化验室的企业,根据在线监控数据,或通过简易快速检测设备、试剂等每日对废水进行测试,掌握废水排放情况。出现故障或超标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实施修复。配备取水量表、井盖钩、强力电筒等工具;

  (2)每班如实填写运行台帐,台帐中水质检测结果、用药量、排水量、污泥产生量及处理量等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3)废水处理设施重要部件(电控仪表、水泵、探头、斜板沉淀池、流量计等)必须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换;

  (4)定期巡查,重点检查车间收集管网是否损坏、是否存在混流、生产废水泄漏混入雨水管道或生活污水管道、是否存在高浓度的废酸废碱进入收集系统等问题。

  8.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

  (1)废水处理药品酸与碱、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存放;

  (2)高浓度的废酸废碱、脱镀液、蚀刻液以及电镀洗缸水不得排入污水治理设施,必须按有关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地点进行分类收集,并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

  (3)废水处理设施的护栏、楼梯、栏板、支架定期维护和检查,属有限空间,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设置标识并配备完善安

  全预防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4)废水处理车间应安装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企业安保视频监控系统应对废水处理区域进行全覆盖并确保正常运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5)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6)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7)废水处理场所必须安装紧急冲洗装置,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8)污水处理场所禁止住宿,禁止养狗,工作期间禁止关门;

  (9)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四)废气污染防治

  企业应建立废气管理制度,明确废气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废气排放的目标指标,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对各类废气排放源分别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定期监测废气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保持废气处理场所整洁,废气处理场所内不得从事与废气处理无关的加工作业或作为仓库,拆除与废气处理无关的管

  道。

  2.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规范化排放口,并安装排放口标志牌。

  3.在废气处理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及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标牌。

  4.处理设施的设备管理:

  (1)在废气治理设施的进出口处分别设置采样口,以及建设检测平台,方便检测人员采样;

  (2)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开启旁路。如发生故障或进行检修,必须报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启旁路。对已明确不得设置旁路的设施,不得设置旁路;

  (3)必须按照工艺要求定期添加药剂或进行维护,以保证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转。

  5.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1)对具备自主监测条件的企业,每日应当检测废气排放情况,检测结果记入运行台帐。对不具备自主监测条件的企业,建议购买简易快速检测设备每日对废气进行检测(自买设备的质控情况应当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要求),或根据在线监控数据,掌握废气排放情况。出现故障或超标问题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实施修复。

  (2)每班如实填写统一印制的运行台帐,台帐中检测结果、用药量、排气量等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3)废气处理设施重要部件(电控仪表、水泵、探头、风机、布袋、电极灯管、吸附材料、加(喷)药装置等)必须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换;

  (4)定期巡查,重点检查车间收集管道是否存在漏气、堵塞等问题。

  6.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

  (1)添加的药品酸与碱、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存放;

  (2)废气处理设施护栏、楼梯、栏板、支架定期维护和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3)废气处理车间应安装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

  (4)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5)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6)废气处理场所必须配备紧急救护物资,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7)废气处理场所禁止住宿,禁止养狗,工作期间禁止关门;

  (8)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9)涉及粉尘、VOCs等易燃易爆气体的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设计和验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家意见,并向安全生产部门报告。

  (五)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企业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目标指标,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镇街生态环境分局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涉及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需办理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手续后方可转移。

  企业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工业固体废物实施管理,优先对其实施综合利用,降低处置压力。

  (六)危险废物管理

  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的目标指标,建立危险废物来源清单和危险废物处置商及处置情况清单。

  当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生产工艺、污染治理工艺等发生变化,新、改、扩建设项目投产,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后,企业应及时重新识别危险废物。对于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难以分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鉴定。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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