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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时间:2020-04-09 16:19

来源:山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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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督察权威,《实施办法》就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及移送检察、监察或者司法机关等作出明确规定。对督察发现的失职失责情况,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被督察对象,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有关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对督察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如何衔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实施办法》明确,围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反馈、责任追究三个主要环节,进一步固化我省相关经验做法,提出了协调保障、清单化调度、预警督办、问责处理等规定,明确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根据有关要求,实施清单化调度,对未达序时进度问题进行预警督办,对存在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其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切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情况,根据有关要求,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会同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办理。

9、对督察工作人员有哪些纪律要求?

针对省生态环境厅设置专职区域督察机构的实际,2019年7月,我省出台《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实行回避制度、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执行食宿和用车等规定、严明现场检查规定、严守工作纪律、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严守廉洁纪律等八个方面,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纪律作出明确规定。《实施办法》作为党内法规,坚持着力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排头兵”,进一步对督察组、督察人员作出规范、约束,明确了“红线、底线”,具有很强的纪律刚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二是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请示报告,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三是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者泄露督察有关情况;四是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得向被督察对象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处理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

10、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支持配合督察工作方面有哪些责任要求?

《实施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如实向督察组反映情况和问题。在督察过程中,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推进整改落实,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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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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