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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落实到位?水利部出台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时间:2019-10-12 10:13

来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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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对直接责任单位和行政管理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包括对直接责任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运行、管理、维护等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以及该人员的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等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水利部按照管理权限责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对农村供水工程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八条

对直接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

农村供水工程直接责任单位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见文末附件3。视问题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对行政管理责任单位进行追责,但通常不高于对直接责任单位的追责等级。

第十九条

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对于通报问题拒不整改或一年连续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建议停职、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

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直接责任单位或行政管理责任单位实施。视问题严重程度,由行政管理单位确定是否对直接责任单位的部门责任人或领导责任人进行追责,但通常不高于对直接责任人的追责等级。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第十八条(三)(四)项和第十九条(三)(四)(五)项实施责任追究:

(一)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停水事故(连续停水断水超过1个月,且供水影响人口超过1000人);

(二)因管理原因供水水质严重超标(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且供水影响人口超过1000人);

(三)其他严重问题。

第二十一条

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等级责任追究的直接责任单位和行政管理责任单位,由水利部在官方网站公示1个月。

第二十二条

对于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发现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检验检测等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由水利部责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议地方人民政府对直接责任单位予以处理或处罚。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水利部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问题清单移交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建议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对相关行政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一)故意隐匿问题的;

(二)玩忽职守对重大问题失察的;

(三)滥用监督检查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国家及被检查单位秘密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违规问题分类

2.农村供水工程问题确认单(式样)

3.农村供水工程直接责任单位问题责任追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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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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