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以清洁生产/梯级利用为目标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污泥处理处置为模式
工业园概念中提出可通过技术革新和创新实现工业生产废物的循环利用,在实现废物资源化的同时保障经济的持续发展。“十二五”期间,我国政府明确要以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为前提,大力倡导并积极推进循环经济新理念。在污泥处理处置方面,我国先后建设了一批以服务污泥处理处置总体目标的固废综合处理产业园、静脉产业园等,对落实国家循环经济发展政策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如呼和浩特市循环经济环保科技示范园项目园区在处理市政污泥时,将产业园区工业生产余热和蒸汽用到污泥热水解处理单元中,实现了污泥的高效热解和干化;通过污泥和其他固废的协同燃烧,在实现污泥的有效处置的同时,生产电能,实现了污泥和其他固废的协同能源化处置。在此基础上,辅以必要的污水、废气及固废处理设施,能够保证园区内的污水、污泥以及焚烧产出的飞灰、臭气的零排放。因此,今后市政污泥的处理处置可以通过依托循环经济产业园、静脉产业园建设,在保证污泥有效处置的同时,实现余热、电、生物能等的梯级利用。
2.5 以智能化、精细化的污泥处理处置设备升级及研发为着力点
以污泥处理处置设备的智能化、精细化为发展法相,设定统一的污泥处理处置设备的生产标准、评价规范。将污泥处理处置设备生产与我国推行的工业建设4.0思想相结合,全面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通过智能化的设备研发生产,减少污泥设备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的数量。如在好氧发酵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建设中将物联网和工业化4.0的思路建设融入其中,建成集污泥智能化输送、智能化发酵、智能化除臭、智能控制平台和资源化于一体的智能化成套设备。该技术可实现好氧发酵过程的智能控制和无人值守,大幅降低人工成本,改善操作环境,并能有效控制二次污染产生。
2.6 以探索跨行业、部门的污泥处理处置产业全链条发展为保障
我国城镇污泥产量巨大,其处理处置涉及多行业、多部门权益;因此单一的行业政策难以满足污泥的及时有效的消纳,所以污泥处理处置行业要和其他资源化行业开展资源整和以及技术、生产对接,推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例如将污泥处理处置与单独的厌氧发酵技术与污泥、粪便、秸秆、生活垃圾等固废共厌氧发酵技术相结合,提高污泥中能源物质的开发和副产物的价值。另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的最终处置涉及了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保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多部分,因此,为了推动污泥处理处置的全面发展和污泥产品的最终合理处置,需要上述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基于我国泥质现状,制定污泥处理处置的核心技术路线,并通过政策引导,大力推进污泥处理的处置;因此,我们需要结合市场实际需求,通过多部门、跨行业的政策、标准制定,实现污泥处理处置全链条的打通,实现污泥处理处置产业升级和更新换代。
3 以污泥处理处置产业化跨越式发展为导向的激励政策
3.1 现有国内污泥处理处置产业发展政策为保障
污泥处理处置行业的健康发展,住建部、环保部、发改委、财政部、农业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需要实行多部门联动机制,在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审批、用电、用地、环评、资金补助、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扶持。同时,各部门也通过协同推进污泥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了污泥处理处置设备制造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为污泥处理处置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当前,我国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享受的国家、地方政府污水处理产业化和循环经济的相关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 减免部分企业所得税;2) 市政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在价格相等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对污泥后处理和资源化产品 ;3) 建设用地以划拨或租赁方式为项目提供建设用地,收取零租金或象征性租金;4) 政府补偿特许期限内,因政策调整造成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损失,给予一定赔偿;5) 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或加大财政投入等措施,落实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并及时拨付,保障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6) 根据污泥贮存、预处理、运输、最终处置的成本和合理的利润,各地可核定污泥的处理处置价格;7) 将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列入住建部、环保部等部门重点扶持项目,通过设置专项资金或奖金对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提供财政补偿或对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技术进行奖励。
3.2 对我国污泥处理处置产业化激励政策的建议
虽然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污泥处理处置相关的激励政策,但我国污泥处理产业基础相对薄弱,污泥处理处置能力低下,为确保污水处理效果、防治环境二次污染,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必须通过行政性的引导加速污泥处理处置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此过程中,要加强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实现污泥处理处置产业化的跨越式发展。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在制定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过程中,要坚持因地制宜、多元发展的思路,不同地区与不同种类的污泥要采取不同的经济适用的处理模式,宜填埋则填埋,宜沼气发酵则发酵,宜燃烧发电则发电,实现污泥就地就近利用,但在此过程中要突出污泥的资源化特征,以实现污泥处理处置副产物产品化为终极目标。
为实现污泥处理处置行业的良性发展,本文对我国污泥处理处置产业化激励性政策提出如下建议:
3.2.1 加强财税支持,鼓励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资源化开发利用
启动中央财政污泥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试点,整市/县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鼓励地方政府利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对污泥处理处置资源化企业生产所需装备实行敞开补贴。落实污泥协同焚烧、单独焚烧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对于污泥单独/协同焚烧的单位,污泥发电量应按照“发改价格〔2012〕8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中的“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污泥厌氧消化产生的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并充分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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