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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的通知

时间:2018-09-21 11:0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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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排水管网接入管理和服务机制,对排水方案设计、建筑小区生活污水纳管、经营性排水单位接入管理、工业废水排放清退和管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排水户登记备案等建立审批制度。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

(6)建立排污口定期监测机制,开展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建立企业、工业园区排污情况和治污设施的日常监督监管机制。

(7)建立河岸垃圾及河面漂浮物的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并落实经费来源。

(8)建立统筹推进黑臭水体治理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等工作机制或工作计划,预期综合效益突出。

三、目标及验收标准

示范城市验收时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实施效果方面。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建成区内全部黑臭水体消除,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249号)的要求,居民满意度不低于90%;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无大面积翻泥。

2.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方法、频次对水体水质监测,每个水体上、中、下游的4项指标(透明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氨氮)分别取平均值达到不黑不臭的要求。按照要求,确定并固定监测点位,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其中,晴天或小雨时水体水质必须达标,中雨大雨停止3天后水质达标,小雨、中雨、大雨的标准参照《降水量等级》(GB/T 28592-2012)执行。

3.已经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中,功能和景观方面均有良好成效,基本达到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要求。

(二)工程措施方面。

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程建设任务,且满足以下要求:

1.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实现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效能进一步提升;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基本消除排水管网空白。

2.生活垃圾清运、处置体系有效建立,垃圾转运站、收运车辆、处置场有效运转、台账清晰;完成城市水体蓝线范围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清理,不得出现正规垃圾堆放点超范围堆放,河(湖、库)岸不存在随意堆放的垃圾。

(三)长效机制建设方面。

本指南中涉及的工作机制、管理机制等均建立并实施,并鼓励因地制宜创新更多机制。

四、其他说明事项

各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申报城市通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邮箱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正式文件上传扫描件),申报城市可根据评审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

附件2:

黑臭水体整治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一、基本情况

城市黑臭水体的位置、分布情况;整治前的水质状况、目前整治情况、整治中存在的问题等。

二、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以黑臭水体的汇水流域为单元,结合实际,根据主要污染物来源参考以下要点进行定量化分析:

1.污染源综合分析:城市生活源(包括点源和面源、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工业点源、农业农村点源和面源等各类污染源的分布情况及其污染物排放量。

2.污水直排、雨污水管网混错接情况,污水直排、混错接分布(管网与小区混错接区域)与污染物排放量。

3.城镇污水厂尾水排放情况,对水体污染负荷贡献;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及排放情况,对水体污染负荷贡献;是否有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现象。

4.城市面源污染情况及布局。

5.城市合流制溢流污染情况及分布。

6.黑臭水体的内源污染程度、污染量;污染底泥深度等;岸线生活垃圾堆放点情况等。

三、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和指标

参考示范目标及验收标准提出治理目标和考核指标,提出总体和分年度绩效目标。

四、黑臭水体治理措施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提出治理方案:

1.控源截污。

(1)污水直排的治理,明确截污方式及截污量,承接的污水处理厂(设施)及其规模。

(2)雨污混错接的治理,明确错接点点位及其改造方案。

(3)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若存在合流制溢流污染,明确治理方案,从源头减排、管网改造、调蓄、溢流口改造等方面明确具体工程措施;方案应采用模型方法进行优化比选、并评估控制目标的可达性。

(4)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分析雨水产汇流区域改造的可行性,按照海绵城市的理念提出源头削减和系统治理的相关工程措施,改造后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污染物削减程度。

(5)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存储、转运及处理措施。

(5)工业点源、农业农村面源治理的措施。

2.内源治理。

(1)河湖水系底泥淤积深度,重金属是否超标。

(2)清淤控制标准,清理深度。

(3) 清淤控制标准及具体清淤方式,清淤底泥处置方式等。

(4)岸线垃圾、河道漂浮物治理措施等。

3.生态修复。

(1)结合“蓝绿”空间的保护,明确堤岸的生态修复措施及布局。

(2)河道内的生态修复措施,如,湿地建设、水生动植物恢复等。

4.活水保质。

为提高河道水动力,用于活水的措施,包括补水的水源、水质和水量等。

5.能力建设。

提高黑臭水体排查、监测、监管能力,建立监管平台等。

6.项目安排。

明确具体工程项目,项目的安排应明确时间节点、进度计划等。

7.治理效果评估。

从环境容量角度,定量评估方案可达到的治理效果,分析水质变化情况和达标情况;从经济技术角度,定量评估方案的经济性、可行性。

五、建设运营模式

1.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应明确相应的资金筹措方案和预算安排,相应的工作任务职责分工、考核方式、奖惩方式等;对于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应明确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和工程预算安排,各方权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绩效考核、按效付费的挂钩比例、指标体系等具体要求,高效运营的保障机制,且不得形成隐性债务风险。

2.明确排水管网、维护养护资金定额标准;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或承诺在3年之内调整到位。

3.建立定期监测机制,每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水质进行监测,至少监测一次,每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根据需要开展雨(中雨、大雨)后水体水质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的排污口和雨污合流口开展水质监测。

六、长效机制

建立以下机制,可因地制宜创新更多工作机制:

1.建立河长制的工作细则,有河长制的任命材料、工作会议纪要等,明确河长的责任清单、工作要求、考核及奖惩机制等。落实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有专职部门统筹协调好日常工作,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晰,有支持黑臭水体工程实施等相关制度和办法等;建立定期例会、调度等工作机制并有工作痕迹。

2.建立奖惩机制,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对部门及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考核体系。

3.严格实施排水许可、排污许可管理,工业园区按“水十条”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污水不得违规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污水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允许进入的,要核发排污许可,接入市政管网位置及排水方式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实行信息共享并向社会公示。

4.建立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机制。建立执法队伍、制度和工作机制,对污水直排、未经批准擅自纳管、工业企业偷排等行为有相关执法记录。加强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管网偷排工业污水;规范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建立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督促整改的机制执法监督机制,对小、散、乱排污户、工业企业的执法机制,并有执法记录;环境保护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5.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完善,排水管网有严格的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材质检验、施工过程监理、闭水(气)试验、隐蔽工程验收、移交等制度,并有严格施行的工作记录。

6.建立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对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黑红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7.推行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示范城市承诺示范期内至少完成一个污水处理厂及其服务片区实施“厂-网-河(湖)”一体运维。

8.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开展城市建成区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工作。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的排水管网、泵站等设施的维护养护制度实施养护,根据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合理人员配置和资金保障,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

9.明确水体及各类治污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单位、经费来源、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

10.建立黑臭水体定期监测评估、信息公开、公众举报及反馈机制,信息公开每半年至少一次。

11.建立排水管网接入管理和服务机制,对排水方案设计、建筑小区生活污水纳管、经营性排水单位接入管理、工业废水排放清退和管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排水户登记备案等建立审批制度。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

12.建立排污口定期监测机制,开展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建立企业、工业园区排污情况和治污设施的日常监督监管机制。

13.建立河岸垃圾及河面漂浮物的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并落实经费来源。

14.建立统筹推进黑臭水体治理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等工作机制或工作计划,预期综合效益突出。

七、资金保障

建设资金保障情况。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的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等,其中,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应明确融资渠道等。

运行维护资金保障情况。包括城镇排水管网维护养护、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经费保障情况等。

八、责任落实

河(湖)长的责任落实,各部门职责分工明晰,城市人民政府对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考核机制、奖惩机制建设等。

九、附件

1.主要工程项目及投资。

2.工程时序安排。

3.黑臭水体的水质监测点位分布图。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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