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环保厅制订了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向你单位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我厅制订了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向你单位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8年7月20日前反馈我厅或标准编制单位。
浙江省环保厅水处 陈奡,电话:(0571)28913001,传真:(0571)28869121,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310012)
浙江省环保厅科合处 黄冠中,电话:(0571)28172898,传真:(0571)28869121,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310012)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许明珠,电话:(0571)87969822,15158859271;传真:87999782,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9号(310007),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15日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治理能力,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加严。加严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4项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其余控制项目仍按GB18918中一级A标准执行。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相关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间接排放限值或地方规定的相应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作再生水,并且不进入地表水体的,执行相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或行业相关回用水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70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132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光光谱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8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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