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从严保障生态安全战略布局。配合“两屏三带”国家生态安全战略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依法审理涉及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域以及水土流失敏感区、沙漠化敏感区、石漠化敏感区、冻融侵蚀敏感区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各类案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注重生态保护修复,构筑生态安全屏障。
三、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9.推动构建绿色产业结构。妥善审理经济结构和能源政策调整、产能过剩引发的企业改制、整合、破产等案件,依法支持和保障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妥善审理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专利、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知识产权纠纷,推动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促进传统企业向绿色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对涉及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的法律风险和规制研究,为绿色发展领域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做好知识储备。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推动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保障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增强优质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保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
10.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妥善审理涉及土地、矿产、林业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促进生产领域资源物耗减量化及清洁生产,形成全面节约、循环利用的绿色生产方式。依法审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节能服务相关案件,推进农业、工业、城镇节水改造,以及矿山企业技术和工艺改造等重点领域的能源节约,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深入研究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属性、初始分配和交易规则,推动环境资源交易市场制度完善。
11.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妥善审理涉及共享经济、绿色建筑、新能源、新业态等领域环境资源相关案件,推动生产、流通、回收等环节绿色化。加大环境司法宣传力度,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培育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12.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引发的破产、整合、职工安置等纠纷。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改造,督促上市公司、发债企业、重点排污企业等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将环境保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经营决策机制,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推动绿色公平营商环境建设,激发企业家诚信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及生产者延伸责任。
四、服务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13.依法审理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案件。贯彻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要求,遵循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原则,妥善审理涉及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案件,依法保障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机构加强国有自然资源产权保护。妥善审理矿业权审批及颁证、房地征收等行政案件,依法促进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控制国土开发空间和强度,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和有序开发。依法审理涉及海域使用权、矿业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林业权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纠纷,妥善处理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维护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妥善审理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股权转让、承包、合作、出租、抵押等案件,促进自然资源有序利用和流转。
14.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要求,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环境权益功能,督促依法行政,推动完善环境治理体系。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畅通诉讼渠道,保障社会组织公益诉权,完善审理程序和配套机制,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在遵循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基本制度基础上不断完善审理程序和裁判规则,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升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障水平。推动建立公益诉讼资金的管理、使用、审计监督等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15.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完善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探索赔偿协议审查与公告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规则,推动健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和评估机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等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16.突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加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司法保障,妥善审理雄安新区建设中出现的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加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司法保障,精准服务经济绿色发展,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加强国家公园试点司法保障,妥善处理在统一环境准入和退出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推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强化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保护。加强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规划执行司法保障,立足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不同功能定位,确定相应的案件处理思路,推动实现人口与经济合理分布并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五、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
17.完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制。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具备条件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规定的内设机构总数内,通过单独设置的方式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加挂牌子或者在相关审判庭内设立专业化合议庭或专门审判团队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继续深化法院组织体系改革,探索设立环境资源专业性法院。持续推进环境资源管辖制度改革,探索将跨省级行政区划等重大环境资源案件纳入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范围,推进跨区域司法协作、全流域协同治理。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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