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7〕71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根据《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我厅组织对纳入2016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1107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016年环境行为进行了评价。现将广东省2016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报如下:
经评定,1107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除60家企业因全年停产(运)、关闭等原因不参评外,1047家企业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准最终确认1015家参加评价(即有53家经合并后为21家),其中,“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12家,占参评企业数比例为1.18%;“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123家,占参评企业数比例为12.12%、“环保良好企业”(蓝牌企业)777家,占参评企业数比例为76.55%;“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企业)103家,占参评企业数比例为10.15%,具体评价结果见附件。
请你单位将此文转送各有关企业,并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规定,对“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进行失信惩戒,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实行严格管理,对“环保良好企业”(蓝牌企业)进行引导改进,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企业)进行守信激励,督促、指导各有关企业改善环境行为,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及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请你单位指导完成整改的“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和“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按照《关于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947号)有关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我厅申请环境信用修复。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1-5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11日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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