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杭州市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主编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出水水质检测与结果评价导则》(以下简称“水质检测与结果评价导则”)正式发布。
水质检测与结果评价导则是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两美”浙江和“五水共治”总体战略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出水水质检测与结果评价程序,经调查研究和实践总结,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水质检测与结果评价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联合提出并归口。
水质检测与结果评价导则主要由水质检测,检测结果报送,检测结果评价,检测结果评价应用等章节组成。其中最困扰的用“五项指标”还是用“七项指标”评价有了定论:
3.1.9自行检测、委托检测和监督性抽测宜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以下简称DB33/973)相关要求进行排放检测和达标评价,具体如下:
1)位于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地区的治理设施,严格按DB33/973开展排放检测和达标评价。
2)非位于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地区的治理设施按DB33/973开展排放检测和达标评价,其中粪大肠菌群指标可暂缓评价。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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