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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政策年度报告2016

时间:2017-06-14 14:50

来源:环保部环境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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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资源税全面改革是对前期尚未从价计征的129个税目进行改革。其中,实施清费立税和从价计征的税目有124个,仅实施清费立税、继续从量计征的税目有5个,主要是税源分散、计税价格难以取得的砂石、粘土等。

改革后首个征期,全国129个改革税目的资源税收入20.65亿元,按改革前政策计算应征资源税费26.19亿元,税费相抵,总体减负5.54亿元,降幅21.14%。

从12个重点税目来看,首个征期资源税收入为9.62亿元,占129个税目资源税收入的46.58%。其中,铁、金、铝、铅锌、镍、石灰石、磷、氯化钾、硫酸钾、海盐等10个税目资源税费负担下降,降幅5%~48%不等;铜负担基本持平;石墨因考虑保护战略资源而相应提高了税负。

从税务部门典型调查的130户重点企业来看,资源税全面改革后的平均负担率为4.88%,比改革前资源税费负担率7.16%下降2.28个百分点,降幅为31.8%。其中,112户企业负担降低或持平,共减负0.89亿元;18户企业负担略微上升,共增负395万元;增减相抵,净减负0.85亿元。

水资源费税改革试点启动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共同发布《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河北是目前全国水资源费改税唯一试点省份。为实现水资源费改税平稳过渡,河北省积极研究制定税改政策,省政府出台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指导意见,明确了试点的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

水利、地税、财政、质监等部门先后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水资源税征管应急预案》等十余个配套文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水资源税改革政策体系,形成了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机制。

为保证水资源费改税顺利实施,河北省通过采取合理确定水资源费平移标准、调整供水价格结构和分步出台终端水价等措施,重构水价形成机制。

为促进地下水压采,对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按规定标准的两倍和3倍征收水资源税;对限额内农业生产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同时,统筹考虑水资源税和南水北调终端水价,按照“科学测算、合理分担、逐年化解”的原则,河北省分步出台南水北调终端水价,为用水户接纳新的水价留出缓冲期。

自2016年7月1日试点正式启动以来,河北省已累计征收水资源税7.16亿元,较2015年同期水资源费增收1倍。

绿色金融是“十三五”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绿色金融”首次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纲领性文件,由理念上升为国家战略。

党中央、国务院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广泛共识,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阐述发展绿色金融的重要性,谋划绿色金融发展新篇章;积极构建绿色金融政策体系,搭建起全球首个以政府为主导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多部门联动,逐步建立绿色金融规则,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推进绿色金融政策落地。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明确建立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十三五”规划纲要将发展绿色金融作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明确提出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设立绿色发展基金”。

可以说,绿色金融已经成为“十三五”时期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2016年9月4日至5日,G20(二十国集团)峰会在中国杭州召开,中国首次将绿色金融议题引入二十国集团(G20)议程,成立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形成首份《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发展绿色金融的目的、范围以及面临的挑战,为各国发展绿色金融提供了政策参考,为全球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和创新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绿色金融的学术成果呈现指数型增长,绿色金融的研究涉及领域和学科日益宽泛。

此外,绿色金融市场实践日益活跃。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绿色债券发行品种也日益丰富,已经覆盖了金融债、公司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熊猫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多种产品类型。

截至2016年底,我国债券市场上的贴标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达2052.31亿元,包括33个发行主体发行的金融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国际机构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债券53只,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发行市场。

第三方治理顶层设计逐步完善,各部委积极推动PPP应用发展

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顶层设计

为指导和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工作,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2016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发布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建设运营和委托运营两种模式。其中,前者包含“建设运营权”等十二章内容以及“技术协议书”等附件,后者包含十三款内容。

根据《合同(示范文本)》,在建设运营期内,乙方(环境服务公司)拥有“有权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环保设施,并拥有其所有权”等四项权利;甲方(排污企业)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对乙方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拆除环保设施的任何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管,并明确监管实施方和范围。

《合同(示范文本)》还明确,在整个建设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甲方则有义务支持乙方为确保环保设施良好运行所作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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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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