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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4-07 11:33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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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乡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财政奖补与村民付费相结合的分摊机制。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式、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乡镇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农村地区要采取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方式,村民按每人每年5~20元缴纳保洁费。存在差额的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统筹解决。

(九)提供融资增信。符合国开行、农发行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的农村污水垃圾项目,各地政府要积极向上协助争取支持。在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机构开展收益权质押融资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为农村污水垃圾项目提供多种融资支持。允许投资企业用项目预期收益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地方政府可采取相应增信措施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十)优化审批机制。建立农村污水垃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一口受理、同步审查、告知承诺、容缺预审”的并联审查审批机制。允许以县(市、区)为单位,把多个项目打包成一个项目,实行一并报批、一并审批。

(十一)落实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优先保障农村污水垃圾等设施建设用地,简化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符合《划拨地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纳税人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劳务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实施保障

(十二)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建立省直部门和地方政府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研究解决培育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市场主体的相关问题,落实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培育有关工作。各地应根据本区域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落实环保“党政同责”,将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和市场主体培育目标实现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民间组织和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推动市场主体履行农村污水垃圾治理约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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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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