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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

时间:2017-02-03 14:07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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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进行有效治理,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对排污企业委托的治理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当进行监督和检举。

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委托治理合同,明确委托事项要求、双方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赔偿补偿机制等,依法保护相关方权益,避免责任推诿。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承担约定的责任以及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区政府)

(三)健全监管机制

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对环境公用设施类第三方治理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招标。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尽量避免低价低质中标。加强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环境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第三方治理企业诚信体系,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如实向社会公开年度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排放情况和有关环境服务信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区政府)

五、强化政策引导和支持

(一)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

统筹运用环保税收、收费及相关服务价格政策,加大经济杠杆调节力度,逐步使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承担的支出高于主动治理成本,提高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积极性。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贯彻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和垃圾发电价格政策,促进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节能治污减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区政府)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对环境公用设施、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等第三方治理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安排专项补助予以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享受相应税收政策以及申报中央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积极推进绿色信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第三方治理企业需求的绿色金融产品;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绿色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中规定的上市企业可享受“绿色通道”待遇。探索保险资金以投贷组合等方式支持环保产业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环境保险产品,引导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保监局、各区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推进审批便利化

按照国家、我省和我市简政放权相关规定,在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上各审批部门加快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项目各项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对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要充分尊重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第三方治理项目备案、审核、审批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市规划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经信局、市市政园林局)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健全第三方治理监管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市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要落实好国家、省支持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税等政策,制定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指导推进城乡环境公用设施领域第三方治理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指导推进市级以上开发区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市经信局负责指导推进工业领域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研究第三方治理产业扶持政策,培育壮大环保服务业。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指导推进有关海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各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推进第三方治理,进一步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三)强化组织协调

各部门、各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营造有利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行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选取重点领域组织开展试点,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完善制度,共同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房产局、市执法局、市科技局、市规划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市金融办、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保监局、各区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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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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