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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解读《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6-11-02 11:00

来源:云南省环保厅

作者: 张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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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十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部门和责任分工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128号),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30个相关部门,编制了《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就《工作方案》编制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针对我国一些地区目前面临的水环境质量差、水资源保障能力脆弱、水生态受损严重、水环境隐患多、水污染严重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的严峻形势,2015年4月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了到2020年、2030年的工作目标及主要指标。《水十条》从控制排放、促进转型、节约资源、科技创新、市场驱动、严格执法、强化管理和保障水环境安全、落实责任和全民参与等方面提出了10条35款76项,共238个具体措施。

“十二五”以来,我省水环境质量逐年得到改善。年度《云南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0至2014年五年间,全省河流水质优良率提高了9.4个百分点;湖库水质优良率提高了15.5个百分点;主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了7.9个百分点;7个地下水监测区孔隙水水质稳中有升,基岩水水质上下有波动。目前,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但局部水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九大高原湖泊中滇池、星云湖、杞麓湖和异龙湖水质劣于Ⅴ类,部分城市水体丧失使用功能,螳螂川、小江、龙川江,南盘江和红河部分小流域仍需得到进一步治理,水生态系统稳定健康问题亟待解决。

为确保完成《水十条》各项任务,实现我省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按照《水十条》第九条第二十九款“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国务院备案”的具体要求,自2015年5月起,省环境保护厅会同30家职能部门,开始着手编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历多次修改,修改过程中得到环境保护部和《水十条》编制主要承担单位环境规划院大力支持和帮助,并征求省级15家牵头部门及16家参与部门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2016年1月6日,《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重要意义

《水十条》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战略,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意义重大。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云南时,将“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作为云南发展的三大战略定位之一,把“着力推进生态保护”纳入云南“五个着力”的重点任务,为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指明了方向。

认真贯彻落实《水十条》,是发挥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主战场、主阵地作用的重要平台和载体,也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水污染防治的新方略。我省《工作方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提出到2020 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的近期目标,并明确防治任务、责任分工,提出组织保障和工作措施要求,确保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工作方案》的出台和全面实施,将对推动转型升级,落实治污责任,优化发展方式,完善机制政策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对建设美丽云南,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提出了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逐步恢复的总体工作目标及以各类水体水质目标改善为主的主要指标。第三部分提出了“保障水环境安全、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等防治任务,体现治水的系统思路。第四部分提出了“发挥市场机制、环境执法监管、加强水环境管理、强化科技支撑”等制度保障。第五部分,提出了“考核监督、公众参与”等任务,明确了政府、企业、公众各方面的责任。为了便于贯彻落实,参照《水十条》,结合省级相关部门职能职责,每项工作都明确牵头单位和参与部门,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根据我省水污染防治的形势,确定了水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的发展战略,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方针,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湖兼顾,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逐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推进美丽云南建设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按照《水十条》总体要求,针对社会公众诉求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阶段性特点,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提出《工作方案》总体要求。即按照保护好水质优良水体、整治不达标水体和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总体思路,改革创新、综合施策,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切实维护好洱海、抚仙湖、泸沽湖等水质优良湖(库)和长江、珠江、澜沧江、红河、怒江、伊洛瓦底江等六大水系优良水体的水生态环境质量;着力提升阳宗海、牛栏江、礼社江、黑惠江、波罗江、小河底河、芒市大河、勐波罗河等河湖水环境质量,提高优良水体比例;加强南盘江、元江、盘龙河、沘江、南北河等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和环境风险防范,保障水环境安全;逐步消除滇池以及鸣矣河、龙川江、螳螂川等劣V类水体,恢复水体使用功能;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不断提升云南良好的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在认真分析目前我省水污染防治面临的形势和与《水十条》要求差距的基础上,展望未来五年、十年以及长远,提出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逐步恢复的总体工作目标。即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六大水系优良水体稳中向好,长江流域昆明、楚雄,珠江流域红河、曲靖,以及西南诸河流域大理、德宏、玉溪、怒江、文山、保山等州(市)重点控制区域的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提升。九大高原湖泊中,污染较重的滇池、星云湖、杞麓湖和异龙湖的主要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富营养化水平持续降低。螳螂川、龙川江等污染较重水体逐步恢复使用功能。全面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至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水环境质量评价结果能够客观反映质量变化,为让公众切实感受到水环境治理效果,《工作方案》确定了以各类水体水质改善为主的主要指标。即到2020年,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由66%提升至73%以上,珠江、长江和西南诸河流域优良水体比例分别达到68%、50%和91%以上。红河—蔓耗桥等45个断面水质维持在II类及以上,牛栏江—崔家庄等7个断面水质提升达到或优于Ⅲ类。消除滇池等6个劣V类水体,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由12%下降至6%以内。省级增加的50个地表水考核断面达到水质目标。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任务。县级、地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分别达到95%、97%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工作方案》还分年度分流域提出年度目标,并建立目标、问题、任务、责任等清单。即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目标清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表、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目标清单、考核断面水质改善计划清单表、优先控制单元划分及问题清单表、年度任务清单表。

(三)防治任务和责任分工。

根据我省水污染防治的形势和《水十条》要求,《工作方案》确定了4个方面共16项防治任务。即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等4个方面。16项防治任务从控制排放、促进转型、节约资源等方面,充分体现治水的系统思维。以工业、城镇、农村农业污染防治实现控源减排;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推行清洁生产提升产业质量,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以严格水资源管理、提高用水效率、推行各领域节水、强化生态用水保障实现节水增流。

(四)制度保障和工作措施。

管理制度是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长效保障,《工作方案》确定了4个方面共13项工作措施。即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等4个方面。体现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突出两个统筹,一是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的统筹,突出强调科技、市场等非工程措施的应用,促进政策协同联动,推动第三方治理,促进市场调节机制的发挥;二是是行动主体的统筹,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工,形成水污染防治强大合力,建立完善水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增加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原动力。

(五)组织实施和考核监督。

建立组织实施和考核监督机制,是目标指标、任务措施的实施保障,也是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根本保障。《工作方案》在组织实施和考核监督方面,明确提出了“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奖惩”和“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共涉及7项内容。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党政“一把手”环保责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并严格责任追究。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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