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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全名单出台【附薛涛评论】

时间:2016-10-14 13:59

来源:财政部

评论(

导语:10月13日财政部公布了第三批示范项目,一共有516个示范项目,涉及投资额11708亿以及相关专家库。在2016年6月,财政部等20个部门联合启动了第三批示范项目的申报。截至7月25日,财政部共收到各地申报项目超过千个,项目计划总投资约2.2万亿元,涉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

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财金[2016]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科学技术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委)、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厅(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局、林业局、旅游局、能源局、铁路监督管理局、民用航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启动了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现将评审结果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委推荐及专家评审,现确定北京市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通州—大兴段)等516个项目作为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详见附件),计划总投资金额11,708亿元。

二、示范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配合。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相关制度文件要求,依法择优选择社会资本,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资本;规范推进项目实施,落实示范项目责任制,建立对口联系和跟踪管理机制,确保示范项目实施质量。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能,积极为项目加快落地创造条件。要做好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效率;因地制宜给予前期费用补助、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协调推动示范项目与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进行合作对接;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完善项目回报机制,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热情。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又快又实”的示范项目管理要求,积极推动示范项目按期落地。第一批示范项目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采购,第二批示范项目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采购,逾期未完成采购的将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第三批示范项目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采购。财政部将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进度的动态跟踪,适时对外公布示范项目相关材料和信息,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示范项目的指导和监督。中央财政将对符合条件并完成采购的示范项目及时安排以奖代补资金。

五、PPP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时,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应当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宗地范围、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分别确定各宗地的供应方式: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二)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外,其余土地均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及时足额收取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三)依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或地块,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出租)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六、按照“能进能出”的示范项目管理原则,对不具备继续采取PPP模式实施条件的第一批和第二批部分示范项目予以调出,包括:天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网络项目、南京市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渭南市主城区集中供热项目和兰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项目。

财政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计生委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6年10月11日

附1:薛涛评论

关于“三”的故事:因财政部第三批示范项目的即将发布有感而发

E20研究院 薛涛

“三”,在汉语语境里是个特殊的数字:孩子三岁准备上幼儿园,从此开始漫漫课桌路;三国演义里面的合纵连横的智慧,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纠葛又体现了微妙的稳定性(三条腿的凳子才立得住);三体迷们知道“三”所代表着规律不可预知;今天的财政部第三批项目的释放,代表着PPP的三个P一起走过三年之际,应该是上面这些话题的哪个呢?

一、三岁该上幼儿园

PPP2.0版的第三年接近年终,从三年前的微微细雨,到今天万亿规模的财政部示范项目中已经有大批落地(近日PPP中心代表团在世行宣布的数据高达1.2万亿,我个人觉得,考虑到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三方的实际水平和能力,这个比例其实已经很高足以很令人满意了),甚至近期股市终于以此为题掀起了一浪小高潮,此时的中国PPP,已经可以说开始该上幼儿园了。幼儿园之后和之前差别是什么?是生活基本能力的一定程度的自立、自律和自省。而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靠的是幼儿园所开始为幼儿带来的“规则”。

伴随着三批示范项目的大盖揭开,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这三方终于可以在各种催生、诱导和辅助下,开始渐渐跳起来一套三人舞。背后依然急需跟上的是,规则中最重要的重头,PPP的相关法律依然在法制办、发改委、财政部这PPP立法新“三体”中不知道何时能落地;但从这第三批项目评审的情况来看,值得肯定的是,看似依然笨拙但还是渐渐得到贯彻的各项部委操作流程,在提升项目质量、规范性和公开公平性方面,在逐步发挥着作用。

二、三国

说到发改委和财政部之间的PPP故事,不由想提起,在今年实际到地方评审PPP项目方案的体验来看,地方政府、发改委、财政部这三方中,地方政府绝对是个睿智务实的主,在后两者一起发力的PPP流程之间游刃有余,而且地方财政局和地方发改委紧密团结共同努力,使项目流程在这方面走得顺风顺水,基本没有构成PPP项目落地的实质障碍。

又回到前面所说的,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这三方之前,情况又复杂了点,笔者最担心的,就是现在纷纷议论的PPP项目简单工程化、隐形BT化(程序上未必能看出来啥)和高度杠杆化的三个主要危险。在这个三国演义中,资产荒背景下,金融机构企图依赖央企和地方政府支付信用找到安全投资的出口,某些工程类社会资本公司企图加着杠杆在工程利润中挣到足够银两而脱身,地方政府则是一贯的追求开辟融资通道却忽视高成本风险。

从大处看,本次财政部第三批示范项目的评审过程也是在致力避免上述问题。PPP项目按性质还是可以分为三大类:在这批示范项目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完全靠经营性(使用者付费)的项目占比还不够多(真正像燃气那样的地方有能力直接操作的好项目当今的地方政府早就选择资本运作去了),而据介绍园区PPP是本次示范项目的难得亮点---地方政府在这方面能力不足,所以体现了PPP的价值点:发挥社会资本的能力和对政府效率的提高,某些项目也几乎摆脱了财政补贴的依赖,在这类项目中,我所担心的工程化BT化问题的基础有可能可以不存在。

退而求其次,经营性不足,需要财政补贴来运转,但项目的运营要素还能够占主导的项目,在本次评选中也是关注点,比如高速公路、地铁等,也能挖掘到一定的PPP的价值亮点,虽然经营性稍显不足,但好在运营属性不缺,可以比较容易地设计出体现PPP的运营绩效考核的模式。当然,这些项目的市场经营空间依然需要得到充分的研究评估,财政托底给带来的地方财政负担是应该被关注的重点。

最后,作为地方政府高涨的融资需求的必然,也包括国家对地方政府落实责任的要求,示范项目中有大量的PFI项目(比如水十条刺激下的黑臭水体治理和海绵城市),这类经营性和运营性都不容易设计的项目,绩效考核会变成最后一道防线,否则前述风险就会出现。

三、三体

话说市场上谁也不是傻子,有时候也可以乐观一些,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这三方自然会在市场的运转中逐步成熟和进步。那么个人最担心的,还是大家的老生常谈,国务院(含法制办)、发改委、财政部这个三体,在分工合作和PPP立法方面如何往下走。从第一次的粗暴分割特许经营与PPP,到第二次的简单分割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再到近期第三次传闻的直接划分领域(这次示范项目的分别推进,倒是看不出来划分的效果),虽然越来越看上去清晰了,却忽视了PPP的稳健落地和长久发展确实离不开发改委和财政部各自所在责权范围内的合力,比如前者的基础设施投资管理和公共服务价格机制建设,和后者的地方债务控制和财政预算机制建设。除了立法这组三体以外,另一组机构与发改、财政的三体合作运转也十分重要,那就是在PPP的推进中的各专业分管部委,在其所分管的公共服务方面的发展的顶层结构设计和细节研究中的深度参与十分重要,PPP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分行业分领域的深度演进。

言归正传,示范项目本身的意义,就是通过信息披露、经验交流和案例剖析,能够逐步提高各方能力和项目品质(咨询公司毕竟是过客,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这三方还是PPP大戏中的三个主角),因此,抛开前文所述这些对PPP目前不够成熟的各种担心,从促进信息公开和经验交流角度来看,推进PPP的项目示范对促进这个领域的成熟很有意义。回想之前的各地投融资平台基建融资的传统模式去对比,就与之相关的政府治理的信息公开方面,通过信息库和示范项目所发挥的进步作用是明显的。

附2: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名单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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