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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2020年)》正式发布

时间:2016-07-29 10:15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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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健全保障措施和机制

  1.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

  (1)建立工作机制。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发《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成立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港口船舶、黑臭水体等整治工作专班,推进专项整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议。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对照本工作方案,制订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分年度确定工作任务和目标。实施方案应当于2016年9月底之前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年11月底之前提交下一年度实施计划。(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水务局等负责组织实施)

  (2)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根据全市的总体部署和控制目标,于2016年9月底之前成立工作专班,建立机构,明确并公开河长、湖长责任人,制订并公布各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辖区范围内水污染防治总体目标和分年度工作任务,统筹开展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实施方案应当于2016年9月底之前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年11月底之前提交下一年度实施计划。(此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建立考核体系。制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考核办法,建立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以目标考核和任务考核为抓手,以整治黑臭水体、劣V类水体、不达标水体为重点的责任考核制度,将本工作方案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考评机制,市人民政府定期考核各区人民政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邀请第三方机构对水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并邀请人大、政协机关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考评办、市监察局等负责组织实施)

  (2)明确考核责任。对未通过考核的,予以通报,并约谈有关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履职缺位、弄虚作假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因决策不当、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事故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考评办、市监察局等负责组织实施)

  3.强化资金保障

  (1)加大财政投入。加大政府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饮用水水源保护、河道湖泊整治、水库及塘堰沟渠整治、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河湖清淤、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再生水利用与雨水利用等项目和工作。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市、区分级保障本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设施运行费用。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用水效率、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奖励。合理调整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探索流域、湖泊整治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强化科技支撑

  (1)推进技术研究。充分发挥武汉水环境领域科技资源优势,组织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入开展水资源、水环境领域科学研究。加强生态流量、城市面源污染控制、城市水环境容量等具有武汉地域特色的环境问题研究。(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整合科技资源,鼓励相关企业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关键技术、污水处理集成技术、环境监测技术、污泥与淤泥资源化利用成套技术、水生态修复技术等方面开发相应的技术设备并形成产业化。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发展配套企业,完善产业链条,形成企业集群。加快东湖节能环保产业园、青山节能环保产业园等环保产业园建设。(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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