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7-08-28 13:44
来源:
作者: 薛涛
薛涛:老老实实填写的法制办的PPP条例问卷
专题一:基本问题
注:不是法律专业,之前也写过太多,干脆老老实实答卷吧,部分敏感问题精简了…
一、关于立法目的
1.征求意见稿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是准确、全面?“促进”PPP模式的发展是否应作为立法目的?
应该将促进与规范同时列为立法的目的为妥。当前PPP的局面既需要尽快规范,避免重建设轻运营、工程套利、项目盲目而造成实际负债等负面情况继续恶化;同时也需要促进,稳定取得的成果,呵护社会资本中的优秀部分和政府市场化的努力,因此,笔者建议本条例不必追去立意高远,不必过多改变当前格局,不必奢求铸造顶层结构,在当前不完备并存在冲突的外部环境和的法律系统下,应定位于PPP市场之急需的阶段性条例,更倾向于后者,取得最大公约数,留下未来继续完善的接口,尽快推出PPP条例,纠偏当前实操中部分严重问题,同时稳定市场信心。
二、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定义
2.如何准确界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内涵?定义中是否一定要出现“项目公司”?
从PPP的发展需求来看,建议一定要出现“项目公司”,进一步引导在长期运营绩效约束为前提下的项目融资制度得到完善。
3.对“政府”有无必要界定,有没有实际意义?有无必要同时引入“政府方”的概念?
这个太复杂,实在要我说,建议干脆明确为地方政府,因为现在几乎所有PPP的规章都是针对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和行为去的。
4.社会资本方的范围、条件如何界定,对本地国有企业、平台公司等作为社会资本方是否应有所限定?
坚决反对将地方控制的国有企业在本地的项目纳入PPP范畴,即便有也必须通过全面透明的竞争程序,否则PPP将彻底泛化到失去意义,而且公平机会丧失。作为国家顶层设计特别强调要考虑本地平台企业的市场化转型,然而这不是本PPP条例所应该解决的问题。
三、关于PPP项目分类
5.对PPP项目,是按照付费机制区分,还是按照“特许经营项目”、“购买服务项目”区分?区分的法律意义何在?对“特许经营”、“购买服务”有无共识性的概念?股权合作、外包等是否应作为PPP模式加以规定?
关于付费机制的现有定义以及后续的价格调整机制的条款,这部分容易导致在实操中的价格调整机制的误导,也来自对分类和特许经营的内在机制的不同,这是不以PPP的不同类型进行区分所容易导致条例被误用的情况之一。
强烈建议收缩特许经营的范围的前提下在本条例中纳入特许经营,同时完全赞同李开孟所受特许经营核心含义包括由SPV来承担需求风险和直接向用户收费(我不认可政府可以作为用户,这又是使用者付费制度的泛化),具体可参见我的PPP分类说法,特许经营之前的泛化导致了它的核心逻辑和力量的迷失,但是没有特许经营和其他分类,也使得本条例在面对不同类型PPP的时候很难写出针对性的规制要求。
四、关于PPP模式适用领域
6.条例中是否对PPP模式适用领域作出指引性规定,如何规定?
对于存量项目的PPP模式需要有补充。
强烈建议第三条加入下列第(四)款,作为PPP未来逐渐完善的指引方向:
(四)项目本身特点适宜通过PPP方式在项目公司运营期内来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的长期提高。
五、其他问题
7.PPP的核心理念是什么,推进PPP模式应坚持哪些原则,在制度设计上如何体现这些理念和原则?
核心理念我认为只有一个: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的长期提高,一旦离开这个标尺,一定是会出大问题。标准太多等于没有标准。此外,制定政策尤其是条例,一定要反复推演各类主体会如何钻空子,讲空话做不好PPP。
仅仅只是在建设期的提高的说法是站不住的,没有运营绩效压力的项目是没必要PPP的,为此勉强设计的项目,尤其采用了可用性付费这种方式以后,一定是工程利润内导向的、一定是工程套利导向的,一定是重建设轻运营的,这是因为企业逐利性和政府融资压力进行媾和的结果。
8.现行有关投资、价格、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哪些规定与PPP模式不相适应,请具体列举说明。这些问题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本条例中能否解决?
这个东西涉及到各部委的管辖权分配,我觉得是个坑,还是前面说的,能解决多少解决多少,留下未来空间,不冲突当前状况。比如土地就是一例,为此过多停留于事无补耽误大事。
9.对于吸引民间资本更多参与PPP项目,条例可以作出哪些规定?
可以“宣誓”促进民间资本参与PPP,但是实际上不可能有实质性的鼓励手段,公平对待是面对所有所有制而言的,除了少数违规行为以外,国进民退往往是发生在融资金额巨大的项目类型上,那是我们的金融机构的特点决定的。这个要留给整个国家经济结构和制度的逐步发展来改变。
编辑: 徐冰冰
目前在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攻读博士学位,此前分别在武汉大学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获得理学学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现任E20环境平台执行合伙人和E20研究院执行院长,湖南大学兼职教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客座教授,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硕士生校外导师,天津大学特聘讲师,并兼任北京大学环境学院E20联合研究院副院长,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PPP双库的定向邀请专家,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注册专家(基础设施与PPP方向)、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化学品和废物环境管理智库专家、中国环保产业研究院特聘专家、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环保产业政策与集聚区专业委员会委员。住建部指导《城乡建设》杂志编委、《环境卫生工程》杂志编委、财政部指导《政府采购与PPP评论》杂志编委,并担任上海城投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在PPP专业领域,薛涛现任清华PPP研究中心投融资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PPP专委会秘书长、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第一届理事会副秘书长、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PPP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国合中心PPP专家库成员、中国青年创业导师、中央财经大学政信研究院智库成员、中国城投网特聘专家等。
20世纪90年代初期,薛涛在中国通用技术集团负责世界银行在中国的市政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其后在该领域积累了十二年的环境领域PPP咨询及五年市场战略咨询经验,曾为美国通用电气等多家国内外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对环境领域的投融资、产业发展和市场竞合格局有着深刻理解;2014年初加入E20研究院并兼任清华大学环保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着力于环境产业与政策研究、PPP以及企业市场战略指导等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