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7-06 13:42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王洪臣
处理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与财政补贴之间的关系
城镇污水处理费用来源,应坚持收费为主、公共财政补贴为辅的原则。在一定时期内,为推动行业快速发展,需要一定的公共财政补贴,但不能长期依赖公共财政,必须合理划分收费和财政补贴的权责界线,明确哪些成本应该由财政负担,哪些必须由污染者负担,否则,财政状况不佳的城市或地区,污水处理行业将无法正常发展。事实上,征收标准理应满足行业发展的要求,为行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公共财政对污水处理的补贴,应明确补贴范围及优先序,体现公平。《意见》提出,污水处理费补偿的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换言之,相应的成本应主要由公共财政负担。这主要是考虑到污水收集管网的公共属性更强,具体来说,一是考虑目前的管理模式,多数地方污水处理实行厂网分离,污水处理企业一般仅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管网一般由市政部门或其所属的事业单位负责;二是从资金来源上讲,目前各地均已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这部分费用中应包含排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三是从实际可操作性来看,多数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折旧和维护成本要高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成本,如果将管网成本纳入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将大幅提升,超出居民和企业的可承受能力。
此外,目前建制镇普遍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但建制镇污水集中处理已经逐步展开,亟须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意见》提出,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要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这是补齐短板的必然要求,但考虑到开征初期的困难,特别是针对建制镇污水处理不具有规模效应、单位成本较高等问题,以及建制镇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初始标准不宜太高,在一定时期内,建制镇污水处理应是财政补贴的一个重点。
积极探索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目标:到2020年,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到2035年,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宜居乡村基本实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出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打下坚实基础。治理农村污水,迫在眉睫。那么,农村污水治理的资金来自哪里?农村是否需要开征污水处理费?这是当前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
《意见》提出,要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应该说,这种政策安排既体现了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要求,也充分考虑了当前的客观实际。农村污水治理的资金应该主要依靠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但同时也应该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在农村开征污水处理费,可以作为治理资金的适当补充,更大的作用是强化村民环境卫生意识,提升村民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另外,农村污水处理与卫生改厕紧密相关,涉及千家万户,没有农民的配合参与,就不可能治理好农村污水。
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行为,应履行严格的公示程序,明确公示内容,提高收费透明度;应明确测算边界,严禁借污水处理费之名向农民“搭车”收费;应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民讲清政府持续投入的决心,讲清适当收费的用途、目的和意义。有了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治理污水、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就大有希望。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环境学院副院长)
编辑: 赵凡